城东区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优秀)_食品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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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区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西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协调机构,具体承担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商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事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 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各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六条 区社会发展局履行综合监督职能,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第七条 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由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各职能部门抽调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熟悉业务。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服从指挥、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联合执法;
(二)西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工作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申请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第十条 实行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家处理”的机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进行行政处理时,可由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商后加以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诿和迴避。
第十三条 对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执法单位应将执法处理情况报告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执法部门或执法参与单位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并报告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安排,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救护等其他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推诿、阻拦和奉行地方保护主义,应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要从大局出发,遵守联合执法制度。
城东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