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_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标准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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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加强集团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实行三统一分制度,即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人员管理、分开独立核算,根据集团发展需要逐步实行内部资金结算中心。

第三条 会计账务的处理以权责发生制为准则,做好会计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如实反应本单位的财务经营状况。

第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处协助集团领导抓好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及检查指导工作。组织财会人员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好会计监督及经济考核等工作,为经营决策提供准确信息,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及投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 财务岗位设置、财务人员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财务岗位设臵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出纳员、记账员(包括总账、日记账、往来账、费用账、权益账、其他的资产负债账)、成本核算员、报表编制员、税管员、档案管理员、稽核员等。财务人员岗位设臵报集团公司财务处备案。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上岗。

第七条 财务人员职责

(一)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职责

1、执行好集团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协助单位领导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2、监控本单位成本费用状况,监督审核财务收支,对异常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措施。

3、准确、及时地做好账务和结算工作,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总账和各类明细账,将总账与报表、明细账核对;对款项的收付,货物的收发、使用,资产资金增减进行核算。

4、编制会计科目汇总表,根据会计科目汇总表编制单位月度财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提供各种会计信息,如实反映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提出改进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5、准确计算税金、按时抄税、申报和解缴工作。

6、负责本部门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完成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的其他任务,并向单位负责人负责。

7、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从事一切业务活动,保证收入支出符合规定要求。

8、做好财务分析,当好领导参谋和助手。

9、负责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二)出纳员职责

认真做好收款、付款、填制会计凭证,登记日记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收支日报表,以及外部事务等工作。出纳员不得兼管有关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的账务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三)成本核算员职责

依据每月的产量和计划,核算成本和经营成果,填制结转记账凭证,编制对内、对外的各种会计报表,填制纳税申报表,制定计划,编制预算,进行成本及经营成果分析,审核并登记有关费用、资产、权益账及相关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等。

(四)记账员职责

审核并登记往来账,查询往来款项,配合有关人员每半年核对一次所有的往来账,并写出书面材料一式三份,财务存档一份,有关人员留存一份,相关部门留存一份。集团各单位之间往来账每季度核实一次并上报集团财务处。

(五)办税管理员职责

负责开发票、抄税、纳税申报等工作。

(六)档案管理员职责

负责档案的整理、装订、保管以及档案的查阅、登记造册。

第三章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第一节 原始凭证

第八条 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签署、传递、汇集、反馈,应做到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

第九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名称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十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身份证号码。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一条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第十二条 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复写,并连续编号。

第十三条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因公外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第十五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工程审计决算(合同)、应当将批准文件、工程审计决算(合同)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工程审计决算(合同)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工程审计决算名称(合同)日期和字号。

第十六条 一切支出凭证都要加盖“现金付讫”、“银行付讫”、转账凭证要加盖“转讫”。

第二节 记账凭证

第十七条 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第十九条 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有附件的要加盖“附件”章。

第二十条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用红字编制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注销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用蓝字重新编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更正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第二十一条 对于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签章齐全。对伪造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种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各种记账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号码,凭证种类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第四章 票据及印鉴管理

第二十五条 票据是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调拨单等。印鉴是指预留银行的印章、发票专用章。第二十六条 发票由税管员购买,然后移交开票员,办理好交接手续,开票员要妥善保管好发票,凡开出票据要求收款员复核,并要求收款员在发票记账联上签字或盖章,领取发票要求领取人在发票记账联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所保管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按规定保存,在下次领购发票时交回税务机关查验。

第二十八条 单位使用的收据,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分发,并办理领用手续。票据收回时,保管人应及时在票据登记本上签注收回份数、收回日期等事项。票据保管人对未用完收回的票据,要及时在票据全联上加盖作废章做出作废处理。使用时发生的作废票据要全联作废并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不得擅自损毁,如发现存根联缺页,将视为贪污,并追究其责任。单位印制的调拨单等票据视同收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清欠人员如需携带收据到对方收款,财务出纳员每次只能给一张,必须登记台账,记录对方的单位名称、填写金额、收据号码、出据日期,清欠人员签字。严禁给空白收据。限定清欠人员回来后三天内交款或交回收据,不按期交回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条 清欠人员交款或交回收据时,也要登记台账,注明交回的日期,并注明交回的是现金、汇票还是退回的收据,清欠人员签字。

第三十一条 票据实行票据使用人、保管人及印鉴保管人三者分立、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防止出现权责不清和混乱。

第三十二条 票据保管人要在月末及时对票据清点盘查。第三十三条 不得转让、转借、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不得涂改、挖补、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每本用完后,应将作废联次的号码、份数和有效发票的份数、累计金额填写在发票封面,以备检查。

第三十四条 预留银行的印鉴实行两章分离,由财务科长(主管会计)和出纳分管,单位负责人变更后,应及时变更有关印鉴。

第五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第一节 库存现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现金的收支范围:

收取的各种款项,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单位可以在下列业务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动报酬;

(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2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五、六两项以外,其他各项在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不得超过2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存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予以支付。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余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七条 现金收支管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坐支现金(坐支是指以企业的现金收入直接用于支付各项开支)。

(二)收入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三)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四)严禁白条顶库存。

(五)不得公款私存。

第三十八条 单位可根据业务大小核定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三天零用量),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确保库存现金安全。

第三十九条 出纳人员支付现金,必须以审批手续完整的原始凭证及会计填制的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不得私自支付现金。

第四十条 现金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会计主管人员负责随时检查现金收支和库存情况。

第四十一条 在现金清查中,如发现现金短缺或盈余时,除查明原因外,应及时填制“现金盘点表”向单位领导汇报并报集团公司备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的短库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节 银行存款及账户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本企业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 单位的银行账户由集团公司财务处监督管理,不得擅自开立和注销银行结算账户,确需开立和注销时要向集团公司写出书面申请,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四十四条 银行存款的收支范围:

(一)单位收入的一切款项均需当日存入银行。

(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银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四十五条 银行帐户的管理:

(一)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二)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支取和缴存的账户,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三)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四)临时存款账户是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账户,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是因特定用途需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但销货款不得转入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四十六条 出纳人员所签发支票应填写收款单位名称(个人)、日期、金额(限额)、用途,收款经办人应在支票存根联签字,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第四十七条 建立银行支票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每笔银行支票的领用时间、号码、用途、金额、领用人、收款单位等。

第四十八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申购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票据,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要及时注明“作废”,并妥善保管,统一注销。

第四十九条

使用网上银行的单位,按网银的操作要求逐级复核,明确责任,保管好交易密码,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对于丢失密码或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条 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逐日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出现长期未达账项时要查明原因,上报单位领导。

第三节 应收账款管理

第五十一条 单位原则上不得赊销,如确需应对该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按相应的权限批准信用额度,最终由集团公司决定是否对客户提供商业信用。单位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应遵循“谁经办,谁负责,及时清理”的原则。财务定期考核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回收期等指标,确定奖惩措施。

第五十二条 应收账款的确认,应当以经审核无误的销售发票、债务方有效凭据及经办人签字,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应收账款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挂账,按规定的结算期清理回收,前者未清,后者不得再挂账。

第五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应收账款的对账工作,在月末结账后要及时通知业务经办人员加强货款催收,防止呆坏账的发生。

第五十五条 每笔应收账款挂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挂账属不合理债权清理范围。财务部门要按季整理,提出清收措施,报单位负责人批办。

第四节 应收票据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财务部门取得的应收票据要与银行核对无误后,开具收据。应收票据要视同现金管理,确保安全。

第五十七条

应收票据要建立台账,对到期的票据要提前到相关银行办理手续,及时入账。

第五节 预付账款管理

第五十八条 预付款和定金必须依据实际工程进度或合同要求月初制定付款计划报集团审批。

第五十九条

预付款和定金应按对方单位或个人设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定期检查预付款和定金,监督合同的履行,及时详细反映预付款的增减变动情况。对于长期无变动的预付账款要查清原因,上报单位负责人,及时做好结算或催收工作。

第六节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第六十条

严格控制单位个人借用公款,因公出差一般只借给往返路费、出差包干费,由借款人填制借据。集团各单位相互往来款项,由收款单位开具收据。严禁外单位及个人在本单位借款,特殊情况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六十一条

出差归来三天内应及时报账,一次交回余款。凡逾期报账或不及时清还借款者,从当月借款人工资中全部扣还,不扣还的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责任。

第七节 存货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存货包括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半成品、低值易耗品等。

第六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第六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核算采用一次性摊销法,核算时应通过“周转材料”科目。

第六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要建立台账,财务部门建立备查账。年末由办公室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财务部门派人监督,并及时办理盘盈、盘亏手续。

第六十六条 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包装物、原材料等存货,由专职人员保管。

第六十七条 物资材料的采购由单位月初制定采购计划,认真地进行市场调研、比价格、比质量,确定供货单位,报集团同意后,方可采购,并完善入库手续。

第六十八条 物资材料采购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原则上应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十九条 保管员对存货的收发必须凭票逐笔登记明细保管账,按商品不同的规格、品名分类保管。对实物要进行经常检查,如发现损坏、霉变长期不流动的商品,要及时填写商品报告单,督促各有关部门处理,如有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保管员承担。

第七十条 会计人员要定期(每季度)对所有存货进行实物盘点,与仓储保管部门的实物明细账、销售部门的实物明细账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十一条 在本年度年终决算报表时,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必须上报正式的存货盘点表,对盘点结果中出现的正常存货盈亏情况,提出具体意见,单位核实上报集团公司核准,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存货出现的非正常盈亏情况,除按上述程序办理外,还需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应付账款管理

第七十二条 应付款的挂账及结算。开具的发票办齐相关手续后,由供货单位经办人签字,供应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主管会计审核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挂账。付款时单位上报付款计划,集团批准后由收款单位开具收据,收据必须有供应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主管会计审核。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七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臵必须有采购申请,报集团审核批准后方可购臵,需要招标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招标程序办理。购臵办公用车辆要按照区政府《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固定资产由各使用单位部门建立台账,财务部门负责核算。

第七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核算。第七十七条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居等,为5年;(4)交通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第七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七十九条 固定资产应该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第八十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八十一条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照估计价值(合同)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审计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暂估的固定资产12个月内要取得发票,否则当年计提的折旧不准税前列支。

第八十二条

修缮、土建、设备的购臵安装费等须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决算付款,付款时必须按规定扣留一定比例的保修金或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根据情况再予以核付。

第八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先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各单位负责人同意,由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相关技术人员现场核实,确需报废的由以上部门及人员会商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由集团审核上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后进行处理。

第八章 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管理

第八十四条 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八十五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八十六条

企业在筹建期间所发生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第九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八十七条 对外投资由单位进行投资立项的前期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包括投资环境、投资机会、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并以书面申请上报集团,待批准后方可投资。

第八十八条 对外投资要以最小的投资风险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九条 集团公司不定期对投资的股权、债权进行清查核对,保证投资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章 资金统一管理

第九十条 集团财务处及各单位财务科是集团资金统一管理的业务职能部门。

第九十一条 单位资金的支出实行付款计划管理(非生产性支出除外)。付款计划由单位编制上报集团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二条

单位财务科编制的付款计划要明细、周全、细致、实事求是、先急后缓、平衡所付款项,按照“收支两条线”、“稍有结余”的原则做好收支计划。

第九十三条

严禁无集团批准的付款计划支付资金,特殊情况需支付的无计划资金,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向集团汇报详细情况,经集团同意后方可支付,并及时补办签批手续。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签批计划使用资金,不得套取、挪作他用。

第九十五条 集团下属单位之间的拆借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被借方,充分体现单位独立核算的真实性。

第九十六条

集团以外筹措资金的利率不能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特殊情况须报集团批准。

第九十七条 每天早8:30之前单位出纳上报前一天的收支情况。报告要详细记录每笔收支明细,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集团财务处邮箱。

第九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借款、出借账户、公款私存,未经集团批准不得为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九十九条 签字程序

(一)需集团董事长签批的事项

1、每月上报的用款计划。

2、对外借款、集团内部单位之间借款、对外投资、赞助、捐赠、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有偿咨询服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广告宣传费。

3、集团公司机关、煤矿非生产性支出一次性(根据发票开具时间,每周汇总一次)报销1000元以上的(不含1000元)。

4、车辆维修单张发票2000元以上(不含2000元),办公费用单张发票在1000元以上的(不含1000元)。

5、单位个人借款5000元以上。

(二)集团审核签字事项

1、单位付款计划及执行情况。

2、单位非生产性支出。

(三)单位借款5000元(含5000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签字付款。

(四)单位所有非生产性支出,需主管会计审核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集团审核,董事长签字后付款(集团董事长不签字付款的,由集团审核后付款)。

(五)按照集团批准的付款计划单位支付时,需主管会计审核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集团每旬审核签字一次。

第一百条 集团审核主要是按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审核每一张原始单据的合规性、手续的完备性。

第一百零一条 单位负责人签字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签字的每一张原始单据业务真实性负责。单位主管会计要严格按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每一张原始单据,对审核的每一张原始单据负责。

第十一章 期间费用的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管理费用指单位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和经营单位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及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险费、医疗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通讯邮寄费、会议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以及其它管理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财务费用包括单位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总净损失和外汇调剂的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它财务费用等。

第一百零四条 销售费用包括由单位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保管费、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技术推广费、商品损耗等。

第一百零五条 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预提计入本期。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控制。

第一百零七条 对社会上的各种集资、摊派、赞助等要坚决予以抵制,遇特殊情况要上报集团同意。

第一百零八条 期间费用汇总报销要求

(一)对招待费、油料费、办公费、差旅费的发票实行汇总签字付款。

(二)对于发生的同一笔经济业务,结算时使用多张定额发票的实行汇总签字付款。

(三)汇总签字的办公费发票须附清单,差旅费中过路过桥费、补助费附明细单;会务(议)费附详单,注明会务(议)内容及目的、收费标准等;医疗费附费用明细单。

第一百零九条 汇总及单张签字付款的发票要求:

(一)单笔及汇总签字的发票必须由经办人逐张签字,主管会计逐张审核签字,单位负责人逐张签字,汇总的发票需按《原始凭证汇总表》的要求进行填制。

(二)单张发票超过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发票以及车辆维修单张发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办公费用单张发票1000元(含1000元)以上要单独签字不能汇总粘贴。单笔或汇总签字的发票应杜绝连号发票,确有连号的须有合规、充分的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费用,必须与其生产经营量和业务性质相匹配。发票应注明品名、数量、用途、计量标准,财务人员核对相符后予以报销。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如实核报费用,准确、真实的反映本单位的盈亏或支出,严禁弄虚作假。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回扣、销售折让、废料处理要如实核算,不得擅自以其它形式变通处理列支。如发现先斩后奏、弄虚作假者以违纪论处。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以及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和使用的全套文档资料及软件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末,可暂由会计人员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会计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会计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管制度,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严禁遗失、损毁、涂改、泄密和私自销毁会计档案行为发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会计档案分为以下几类:

(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汇总凭证;

(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调节表、辅助账簿;

(三)会计报表:月报、季报、中期报表、年度报表;

(四)会计报告、财务分析、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五)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查阅复制登记簿。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一个会计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按报表、账簿、凭证、资料、磁性介质或光盘会计数据五大类,分别组成若干案卷,系统排列,一般不能变动。案卷的形成遵循以下要求:账簿原则上按原卷册封装为基础,填写历任会计一览表,另加封面,对总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持原来的面貌,不能抽出空白页;凭证按时间和顺序排列、装订加封面,填写清楚。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会计档案每年要编制案卷目录,一式两份,档案室及财务室各存一份。对以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档案,要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损坏丢失文档。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会计档案必须妥善保管,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防尘、防盗和防鼠咬、防虫蛀、防霉变等工作。

第一百二十条 单位会计档案原则上为本单位提供查询,外单位如需查阅复制应持本单位介绍信,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查阅的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查阅人员不准在会计档案上作任何记录、符号和标记,更不准抽换或涂改,对存放的磁性介质会计资料查阅时应防止感染病毒。

第一百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汇总凭证 15年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年

(二)会计账簿类

1、日记账(明细分类账)、总账 15年

2、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5年

3、辅助账簿 15年

(三)会计报表类

1、月报、季报会计报表 3年

2、年度会计报表(决算)永久

(四)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15年

(五)其它类

1、会计档案保存清册 永久

2、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届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经由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部门、财务主管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严格鉴定审查,对无继续保管必要的保管期限届满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集团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一百二十三条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监督,监督人员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由监督人员签名盖章。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第一百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上报集团报表要于每月8号前报集团公司财务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单位应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设计编制内部管理报表,并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增加或减少报表种类,调整报表内容和格式。

第一百二十六条

财务报表必须遵循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编报及时的原则。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在报送前必须由有关领导批准同意方可报送,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提供财务报表数据。

第十四章 电算化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 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对丢失密码造成的损失,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

第一百二十九条 健全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 未经允许不得在记账电脑上安装、拷贝无关软件、文件。

第十五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一百三十条

集团公司负责财务人员的统一管理工作。实行财务人员工作委派制,根据工作需要,财会人员不定期进行单位之间工作交流。

第一百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实行聘用制,由集团公司财务处会同劳动人事处共同考察,经集团同意后聘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 财务人员的聘用条件

(一)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财税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上岗证。

(三)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要求。

第一百三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财务人员责任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集团公司组织。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和目标,本着客观公正、综合评价的原则,对财务人员按绩效考评办法予以考评。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并作为财务人员续聘、奖惩、晋升的依据。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考核不称职或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财务人员,集团公司财务处在充分听取和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研究处理。

第十六章 会计工作交接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离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名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财务软件及密码、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交接,由单位负责人、集团财务处负责监交。

第一百三十七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查收。

第一百三十八条 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一百三十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以上级别的财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一百四十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集团财务处存档一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一百四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集团将追究责任人责任;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本管理制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等发生冲突时,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办理。未尽事宜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两则”、“两制”及其他的财政法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 原《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及核算方案》(、《核算方案修订的通知》及《财务管理及核算方案修订、补充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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