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制度_印章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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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县本级会计核算中心
印章管理制度
芦会字[2011]2号(2011年4月1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管理,规范印章的制发、保管、使用及废止,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确保中心各项工作业务开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管理的印章主要有:
1、中心行政公章;
2、纳入县本级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人章。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
(一)中心行政公章:严格执行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单位财务印鉴用于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各单位具体会计业务和银行结算业务。各单位所有财务票据必须到会计核算中心委派会计处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各单位在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时,由报账员填写用款申请书,由委派会计在用款申请书上加盖其单位财务专用章,资金会计凭用款申请书开具支票,并加盖中心财务专用章;资金末纳入中心统一账户管理的单位在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时,由委派会计在支票上加盖其单位财务专用章。委派会计不准将财务印鉴用于收款收据、白条或其它经济证明等不正当用途,不得将财务印章外借。因特殊原因(事项)使用财务印章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
(三)中心法人私章主要用于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在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时,中心资金出纳在中心资金会计开具的支票上加盖单位法人私章;各单位法人私章主要用于单位报账业务,按核算中心要求,填制用款申请书,并在用款申请书上签字、盖上单位法人私章;资金末纳入中心统一账户管理的单位由报账员在核算中心委派会计开具的支票上加盖单位法人私章。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
(一)中心行政公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二)中心财务印鉴:财务专用章由资金会计保管,法人印章由资金出纳保管。
(三)各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经单位授权后,由委派会计保管;单位法人印章由单位报账员保管。
(四)坚持交叉原则,防止法人印章和专用印章同时或前后交由同一个人保管。保管中心法人印章的同志因故需要临时移交印章时,其印章由邱雪连同志代为保管;保管中心财务专用印章的同志因故需要临时移交印章时,其印章由本中心会计代为保管;保管专户资金法人印章的同志因故需要临时移交印章时,由柜组对面复审员保管。
(五)印章管理人员调动或调岗时,须履行印章交接手续,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应记录在案;更换、作废或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及时上交中心办公室统一销毁。因业务查询,需要留用备查的,在上交时应注明留用时间。
第五条 责任 按照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印鉴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鉴,发现异常和丢失,应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报告,给单位造成损失或影响的,追究保管人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201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