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管理制度04_井下低压电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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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井下电气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井下供电安全可靠,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质量标准化标准》及《三大保护细则》,结合我公司的现场实际,特制订《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生产矿。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各矿要配备有专管井下电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第四条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在机电科直接领导下防爆设备检查组、电气管理组、电缆管理组、小型电器管理组的四个专业化小组,由一名副科长主管此项工作。
四个电气专业管理组人员的配备,按能够正常开展本辖区的业务进行配备。
电气专业管理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必须经机电矿长批准。
第五条 防爆专业组人员必须由责任心强、业务熟练、能坚持原则、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电气工作时间不少于四年、经培训考试合格并认可后方能担任。机电处每年对各矿的电管组人员考试一次,不及格的不得再从事电管工作。第六条 防爆组人员对所有井下的电气设备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检查中发现失爆等问题,用“事故隐患通知单”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按制度进行处罚。
第七条 各矿要理顺管理体制,采掘区队必须配备专职电工。并且至少配一名兼职防爆检查员在现场,达到专管与群管相结合。
第八条 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管理,逐步实现用计算机进行供电设计、绘制图表、电气设备和电缆帐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供电安全
第九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保护,使保护灵敏可靠。第十条 井下变电所的高压母线在正常情况必须分列运行。第十一条 跳闸事故发生后,在没有弄清跳闸原因之前,不能强行合联络开关。
第十二条 入井6KV系统保护装置整定方案,各矿必须有书面计算,每年报集团公司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后,变电站与井下各变电所都必须严格按方案进行整定,出现实际情况变化者要及时改变方案审批整改,确保其合理、灵敏、可靠,避免或减少井下越级跳闸现象。
第十三条 井下低压开关和综合保护装置的保护整定,必须严格按三大保护整定细则进行,出现负荷变化,及时对有关开关整定。
第十四条 要对母线盒、馈电开关接线室、高爆开关一、二次母线室等加干燥剂,定期更换,防止因受潮引起短路、漏电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对井下高低压电气设备、电缆和绝缘油的试验等工作,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在停电或检修时,必须指定专人停电,悬挂停电警示牌,标明停电时间(注明日、时、分)。不是指定专人,无论检修结束与否,无权摘取警示牌,更不准擅自送电。造成事故者,对违章者开除矿籍。检修结束后,在确定线路完好时,要立即摘掉警示牌,恢复送电。
第十七条 井下禁止采用非阻燃电缆,采区严禁使用铝芯电缆。
第四章 高瓦斯区及局扇供电
第十八条 局部扇风机专用变压器与局扇备用电源必须分布在不同的母线上,局扇备用电源的容量和开关整定必须满足所带局扇及其它负荷同时运行的需要。
第十九条 通风专用变压器的低压分支开关必须安装低压选漏,并按《规程》规定周期进行试验。
第二十条 局部扇风机在正常状态必须运行在专用线路,在备用线路运行超过十分钟的,必须向矿机电系统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一条 各矿要针对采掘面具体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高瓦斯采掘面放炮停电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检修、检查电气设备(小型电器)时,必须分断上级开关,确保该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内部部件不带电。
第二十三条 通风专用设备要纳入机电管理制度来监督和检查,检漏和自动倒台必须每天进行一次联合试验。
第二十四条 回风流中的电气设备必须加装瓦斯断电保护,确保在瓦斯超限时能切断该巷道中的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
第二十五条 接地保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接地保护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供电技术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负荷审批制度,负荷的增减必须先由用电单位提出申请,经电管组核准后,按审批单发放物资。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防爆设备的入井把关制度,新购置和检修过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挂防爆合格证方准入井。井口把钩工必须杜绝没有挂合格证的防爆设备下井。
第二十八条 健全电气设备的领用管理程序,做到:⑴.按审批单发放电气设备和电缆。⑵.回收的设备及时入库或转帐,严禁井下私自倒装。
第二十九条 井下电气的定期试验。涉及到排水系统的电缆和高压开关必须在每年雨季之前进行试验,并将报告上报机电运输处。
第三十条 电气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对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等必须定期进行检查、试验、整定、校验, 确保其性能良好可靠。
第三十一条 停送电要严格执行停送电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电气安全“十不准”
1、不准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
2、不准甩掉过流保护装置及高压开关的无压释放器。(联络和总进线开关不受此限)
3、不准甩掉检漏继电器、局扇风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及保护插件。
4、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5、不准用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6、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7、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沼气浓度不准送电。
8、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的不准继续使用。
9、失爆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严重损坏的电缆不准使用。
10、不符合《郑煤集团公司关于井下使用摄像机照相机的暂行规定》的摄像和照相设施不准下井。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第五、十二、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五条及第三十二条中的第4、8项规定者,每处次罚款1000元。
第三十四 违反本制度第十、十一、十四、十六、二十一、二十四条及第三十二条中的第1、3、5、6、9项规定者,每处次罚款5000元~10000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者,每条电缆罚款10000元~150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未涉及部分,按《煤矿安全规程》、《质量标准化标准》及《三大保护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未涉及的处罚,按集团公司相关罚款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机电运输处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