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办法_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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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停送电管理
第一条 高压停(送)电必须严格按《煤矿矿井高压供电“两票”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第二条 有计划停(送)电,责任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写出停(送)电联系票,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停(送)电原因、停电范围、影响区域和单位等,报请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审批,经影响单位同意、调度室批准后方可进行停(送)电作业。对于6kV及以上等级供电系统的停电、检修等工作,停(送)电联系票必须和审批后的安全措施一块经机电矿长(分管)批准后,调度室方可批准,对于6kV及以上等级供电系统,原则上每天只批准一处作业;没有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不能同意进行停电、检修等工作。
停(送)电审批:机电科负责停(送)电安全技术责任和影响范围的确定,调度室根据停电申请及具体生产情况安排具体作业时间。审批后的停(送)电联系票一式四份,交机电科、调度室、有关被影响单位和有关矿领导各一份。
第三条 用电单位在井下临时需要到变电所内停、送电时,必须到变电所填写停送(送)电联系票,详细填写停(送)电原因、影响范围等。特殊情况下可进行紧急停电操作,操作结束后必须向矿调度室、队值班室和上级变电所报告。
第四条 停电单位根据联系票填写工作票,一式两份,机电科存档一份,另一份交给停电负责人,操作结束后,必须向矿调度室,队值班室和上一级变电所报告。
第五条 变电所值班电工应根据工作票内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填写操作票(高压)或停送电操作记录(低压),填写完毕后并采用电话向分管副队长或值班队长口述操作票相关内容,待确认无误下达操作许可命令后,方可进行相关操作。
第六条 执行停电作业的配电工或电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进行操作。停电检修必须严格按照检查瓦斯浓度、停电、闭锁并挂警示牌、验电、放电、打短路接地线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在确认无电后要向检修人员指明不带电部位和带电部位,带电部位应用栅栏或警示牌标识,然后协助停电申请单位完成检修或安装任务。
第七条 在无人值守的变配电点进行停电作业时,停电时应由队长安排专人在现场监护,不准离开现场。停电后将开关进行机械闭锁后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能取下此牌并送电。
第八条 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专人专职联系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进行,严禁预约停送电或电话联系停送电。
第九条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并将停电开关的操作把手闭锁,同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对无人值守的变电所或配电点应设专人看管。
第十条 在停送电操作时必须做到: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不停送电,作业情况不明不送电,安全隐患不排除不送电,不是专人专职联系不送电。在交接班期间不允许进行停(送)电操作。事故处理时不允许进行交接班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需在自己管辖供电范围内(不影响其它单位供用电的)停电检修,不需要到变电所停(送)电的,其机电负责人(或检修负责人)必须在检修前向各用电地点人员说明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经跟班队干批准后,方可进行停送电。当只有一个检修电钳工停电检修作业时,必须有跟班队干现场监护,并指派专人看护停电开关。当停电检修影响其它单位时,必须办理停(送)电联系票,经被影响的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做好停(送)电措施后,向调度室汇报,征得调度室同意后,施工单位检修人员方可进行停(送)电操作。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出现停电事故时,调度员应及时通知值班矿领导、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和机电科、机电队及事故影响单位值班人员到调度室,情况落实清楚后,由机电科或机电队值班人员负责指挥停(送)电工作。各变电所值班人员要听从指挥,按下达的停(送)电指令进行操作。
严格执行检修“二级停电”制度,即工作点以上必须有两级分断点(两级断路器或一级断路器和一级隔离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