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管理制度文档(整理)_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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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一般药品管理制度
1.临床各病区根据病种配备一定数量的药品基数,便于临床应急使用,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取用。
2.备用药应指定专人或专班次管理。根据药品种类与性质,如针剂、内服、外用、剧毒药分别定位,不得将不同规格的药品同放一盒、一瓶内,编号排列放置,每班查对交班,有登记。
3.定期检查药品质量,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生沉淀、变色、过期药、瓶签与药品不符,标签模糊或经涂改者,不得使用。保持药柜整洁、干燥、通风、特殊药品避光保存。
4.凡抢救药品必须固定放置在抢救车上,做到“五定一及时”,每班严格交接查对,保证应急使用。
5.贵重药品应有登记签收上锁保管制度。
二、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毒、麻、精神药品及毒性中药的品种范围应根据《中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临床科室储备的毒、麻、精神药品,仅限该科室常用和急救用的品种,并建卡建册,实行“四专”:即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每班交接,交接班时
帐物相符。用后凭处方、安瓿和登记本向药房领取。剩余药液须经两人查看弃去,共同签名。
3.毒麻、精神药品用量必须严格按处方限量执行。4.外出执行临时任务,确需携带毒、麻、精神药品时,需经医务部(处)同意,可预领一定基数,严格掌握使用管理,并填写登记清楚。完成任务后,凭处方、安瓿报销。
5.此类药品标签有明显标记,在标签显著位置上分别注明“毒”或“麻”的字样,定期检查以防失效、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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