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制度_项目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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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制度
1、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行政查处分离管理办法》的要求,处罚大队要将所有下达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及时报到法规处进行备案。
2、具体案件的备案由案件指定审核人员负责,按月进行备案,同时要填写备案移交单,双方签字确认。
3、备案的案卷包括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行政处罚罚没收据复印件、自由裁量权说明笔录等。
4、根据《沈阳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处罚款10万元(含)以上的处罚案件,在送达处罚决定后,要向法规处提供处罚决定副本,以便其向市法制办备案。
5、报法规处备案后,被发现的错误之处,处罚审核人员要及时更正,确保案卷合格率要达到100%。
公开公示制度
1、为案件处理的公正合理,促进政务公开工作开展,处罚案件要及时、全面的进行公开公示。
2、公示的渠道包括两个,即局内网和局外网。
3、处罚大队每月将处罚情况及时报送法规处,有法规处统一通过内外网站进行公示。
4、已经下达处罚告知的案件在局内部网站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系统内部监督,杜绝将请案的发生。
5、对于已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案件,在局外部网站对处罚情况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树立法律的尊严。
处罚案件后督察制度
1、为保证当事人在接受处罚后能够及时针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保证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特制订环保处罚后督察制度。
2、处罚大队在处罚案件执行结案后可对当事人进行环保处罚后督察。
3、后督察可采取约谈、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4、后督察主要针对当事人接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5、处罚大队在后督察中,要针对执法大队责令当事要整改而未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6、处罚大队在后督察中发现当事人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要作出相应处理,需立案查处的,经领导批准后,可指定执法大队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