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办公会议制度_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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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矿长不在,由生产副矿长主持)。安全副矿长,安检科负责组织,并作好记录;
二、安全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每周三上午4:30,地点矿办公楼调度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由安检科负责点名,签到,并作为考核依据。
三、参加人员:队、科以上领导(正职参加)。
四、会议内容:
1、安全副矿长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的指示精神;
2、安检科通报上周工伤事故及隐患排查情况,并对本周安全工作重点提出建议;
3、通报上周本矿“三违”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各系统通报本系统上周隐患排查情况及下周安全工作重点。
五、会议纪律:
1、会议不许迟到,不许早退,不许旷会,有事必须提前向当日会议主持人请假;
2、会场不许闲谈,不许争吵,不许无理起闹,严禁吸烟;
3、会场:不许接手机,不许会客。
六、考核办法:
1、凡有无故旷会者,罚款100元,并要在下次安全办工会上作检查;
2、凡有违反会场纪律者,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要加倍处罚;
3、凡有未完成安全办工会所布置的任务者,按规定进行处罚,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安全事故分析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事 故 分 级
第四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六条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八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 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事 故 报 告
第十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 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第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第十四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第十八条 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事 故 调 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
第二十一条 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 条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委托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确定。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
(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
(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重大技术问题、重要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九条 事故抢险救灾超过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归档保存。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批复文件等。
事 故 处 理
第三十三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
第三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社会
安全事故分析制度
1、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和原则
掌握事故情况,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和责任领导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2、事故调查程序(1)现场处理
a.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b.认真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状态、痕迹,均不得破坏。c.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2)物证收集
a.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b.所有物证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c.所有现场物证均因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等。d.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物证的安全防护措施。(3)有关事故材料的搜集 a.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①发生事故的时间和地点;
②受害人和擎事者的个人基本情况; ③受害人和擎事者工作的基本情况;
④受害人和擎事者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 ⑤受害人和擎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b.与事故有关的事实。
①事故发生前机械、设备、设施等状况; ②事故发生前现场所有材料的性能及状况; ③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擎事者的健康状况;
④有关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其执行情况; ⑤有关工作环境的状况;
⑥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其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等; ⑦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事实或因素。(4)认证材料搜集(5)现场摄影(6)事故图
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受伤者位置图等。
3、事故分析(1)分析步骤
a.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b.受伤状况分析: ①受伤部位; ②受伤性质; ③起因物; ④致害物; ⑤不安全状态; ⑥不安全行为。
c.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d.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e.确定事故责任者。(2)事故原因分析
a.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b.事故的间接为管理缺陷。间接原因是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因此,也认为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通常分为以下几项原因:
①技术和设计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②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③劳动组织不合理;
④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⑤没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或者不健全; ⑥安全防护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⑦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⑧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⑨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c.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找出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在确定主要原因时,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比较在事故中,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哪一个对于事故的发生起了主要作用,起主要作用者为主要原因。(3)事故责任分析
a.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b.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c.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事故结案、归档
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1)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考书及批复;(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等;(4)物证、人证材料;
(5)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等;(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等;(10)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等;(11)事故调查组人员姓名、职务。
5、机械设备事故的界定
凡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机械设备失修、失保等原因造成的机械设备的损坏或其他自然灾害造成机械设备的损失、损坏,均定位机械设备事故。
6、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原则
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应坚持科学、严肃、认真、事实就是的原则,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到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7、机械设备事故的分类
7.1施工机械设备事故按其损失价值大小程度划分为: a)机械设备记录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0-50000元以内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但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
b)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300万元以内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但30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c)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1000万元以内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但6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机械设备修复不能达到原来的安全水平、铭牌出力水平的事故。d)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7.2机械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但事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也可定为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或特大机械设备事故。
7.3机械设备事故涉及人身伤害程度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8.1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由生技科管理,安监科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无机械损失只有人身伤害的由安监科管理,生技科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8.2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凡涉及的机械设计、制造、安装(拆卸)、修理、使用、检测等有关车间和个人者,均有责任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研究有关事故责任和防范措施。发生机械事故,根据事故类别按如下分级组织调查分析:
a)机械设备记录事故,由发生事故的车间组织调查分析,有关人员及生技科、安监科参加。防范措施及处理意见报厂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b)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由生技科负责组织,安监科、发生事故的车间主管及相关人员参加。防范措施及处理意见报厂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c)重大机械事故,由厂领导、生技科、安监科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防范措施及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实施。d)特大机械设备事故,应由集团公司负责调查分析。8.3机械设备事故的报告程序
所有机械事故类别,均应发生事故的车间最短时间内报生技科,事故报告(包括防范措施及处理结果)当日内报生技科。
9、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划分
9.1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a)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直接责任; b)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主要责任; c)对事故发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领导责任;
d)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次要责任。9.2下列情况造成事故由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a)无作业措施或未进行交底就安排作业,谁安排谁负主要责任; b)作业措施不当,措施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c)违章指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d)机械设备失修失保、安全设施不全、带病运行,机械使用车间主管负主要责任。9.3下列情况造成事故的操作者既负直接责任,又负主要责任: a)不按交底作业、违章作业;
b)工作责任心不强,精力不集中、工作失职; c)擅自拆除、损坏、挪用、解除安全装置。
6、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罚
10、机械事故经济处罚;10.1根据所负的责任不同,确定不同的处罚比例: a)全部责任:处罚责任人直接经济损失的7-15%; b)主要责任:处罚责任人直接经济损失的5-7%; c)次要责任:处罚责任人直接经济损失的2-5%; 以上处罚最高限额10000元。
10.2同等责任(两人或两人以上事故责任者),分别给予责任者等同数额的经济处罚。10.3凡隐瞒事故不报或有意减轻、推脱、转嫁事故责任或伪造事故假象、干扰事故调查者一经核实从严处罚。
安全事故分析会议制度
一、为了认真总结事故的经验教训,查清原因,制订防范措施,使事故责任人和广大职工从中受到教育,提高安全责任心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对典型的安全事故案例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进行事故分析。
二、事故分析的目地在于找出与人(驾驶员、骑车人与行人)、车辆和道路有关的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找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以便拟定防治措施,减少交通事故的频率和严重程度。
三、本单位或外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都应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
四、事故分析应本着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相应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找出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五、事故分析步骤
1、选择本单位或外单位具有典型意义的事故案例进行整理、总结成调查材料并精心阅读;
2、从人、车、路和环境等方面全面分析事故成因、特点;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4、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5、根据事故原因制订出防范措施。
六、对事故责任者进行教育和处理,并对其进行通报,达到惩前毖后、举一反三的教育目地。
七、做好事故分析记录,同时,写出事故报告向相关部门汇报。
八、事故分析会由安全科负责组织召开。
班前会议制度
一、班前会目的班前会是落实和推进施工现场各项工作和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做到遵章守纪,实现安全生产的途径。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力度和信息交流,保持对问题的及时跟进,塑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进一步强化团队建设,提高班前会质量,实现班前会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班前会目标
通过班前会制度,使员工安全意识、质量意识、专业知识和个人素质得到提高,从而使施工现场达到规范化、文明化施工,班前会要突出“三查”(查衣着、查头灯、砝码器、自救器、查精神状态),“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的主题。
三、班前会程序
1、班组点名:查清当天上岗人数及缺勤人数。
2、班前排查:查衣着,检查是否仪容整洁,有无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穿拖鞋、短裤作业);查“三件”,检查头灯、砝码器和自救器是否佩戴正确;查精神状态:要做到察言观色,观察员工是否有未休息好,班前饮酒、身体不适、情绪激动等不利施工的状态,确保员工精神饱满,心情舒畅。
3、布置工作:交任务,做到工作任务目标明确,员工对于干什么、如何干、达到何种质量标准,要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明确本班组要完成的工作指标并分工到个人,增强当班员工完成任务的信心和决心。交安全,介绍当天作业的内容和部位,分析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防范措施,逐项交代,并落实责任人。交技术,对当天作业的工艺及施工技术要求进行交代,要求逐项、逐条、,讲清、讲透,让员工掌握工作要点。
4、总结表扬,总结前一天工作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或存在的隐患进行点评、分析,并表扬、鼓励在前一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倡导大家向其学习。
四、班前会要求
1、班前会必须每天工作前召开,时间和地点由本班组自行确定。
2、班前会由班组长主持,项目部安排工程人员参加,当日值班领导分别参加,对本班组会议进行检查、记录。
3、各班组必须严格按本制度组织实施,不得无故不开班前会。
4、班前会整个过程控制在10~30分钟左右,项目部及调度室相关人员应做好记录。
为做好班前会工作,项目部将给每个班组安排一位技术人员,对本班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并进行会议记录。
本制度从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山西平定古州丰泰煤业有限公司
2013年2月28日
生产调度会议制度
第一章
生产调度会
第一条
生产调度会是强化生产管理,加快信息流通、集中和统一的一个重要环节,保证生产有步骤、有计划的完成,确保生产安、稳、长、满、优地运行。
第二条
会议时间:每周一、四上午9:00一10:30
会议地点:生产调度室会议室
第三条
会议程序
1.生产调度室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内容包括:(1)全厂生产状况;
(2)提出生产装置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2.装置、部门汇报内容包括:
(1)汇报上次调度会布置工作执行情况;(2)提出装置、部门难以解决的生产问题。3.职能科室汇报内容包括:(1)宣传上级有关精神;
(2)汇报上次会议决定执行情况;(3)针对装置提出问题给予明确答复。4.生产经理作仲裁及工作安排。第四条
出席对象
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装置、机电仪运保中心、质检中负责人、安全生产部负责人、各专业主管等其它有关职能科室的领导(如有事先向生产调度室请假,委托其他同志代理)出席,会议不准缺席和迟到。
第五条
生产调度会纪要
1.办公室或调度室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及时编写生产调度会纪要并发送到有关部门。2.各出席者认真作好记录,把会议精神及时传达贯彻到有关人员。
第二章
值班人员碰头会
第六条
会议时间:每天
20:00~20:30
0:00~0:30
双休日及节假日: 8:30~9:00 第七条
出席对象
1.当班调度、各装置、各部门的值班人员。
2.公司总值班:参加每天0:00及双休日、节假日8:30碰头会。3.双休日、节假日值班的各有关职能科室人员参加8:00碰头会。第八条
会议程序 1.各生产装置值班汇报:
(1)本装置、部门的生产概况和上岗人数;(2)本装置、部门主要设备开、停、备情况;(3)产品产量、产品质量、中控指标执行情况。
2.当班调度班长通报全厂生产情况及需立即解决的问题,以及公司领导有关指令和指示。
第九条
由于生产上的原因,不能参加调度碰头会的值班人员应事先向当班调度请假,并在电话中汇报本装置生产情况。
第十条
生产调度室对生产过程中突发问题,有权临时召开有关方面参加的生产专题调度会。
调度会议制度
1、班前会 矿或独立生产井的调度室,每班都要召开班前会。班前会由总值班领导或调度主任主持,各采煤队、掘进队、机电、运输、通风、巷修等区队负责人参加,根据上一班生产情况,落实布署下一班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及应注意事项。
2、生产调度会
局、矿、井三级调度室的生产调度会必须每天召开一次,矿、井调度室要面对面地召开,矿务局大都采用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1)矿和独立生产井的生产调度会一般每天召开一次,个别单位每班召开一次,会议由调度主任主持,矿长、总工程师、各区队长和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先由各单位汇报生产完成情况和下一天的工作安排,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要求,然后进行统一平衡,落实下一天的生产指标和措施。最后由矿长或总工程师提出下一天生产建设工作的要求。
(2)集团公司生产调度会,每天早上召开,一般是值班领导主持,有公司领导及各生产部室负责人参加,总结上一天的工作,对当天的工作进行安排布置。
生产调度会事先由调度室提供资料做好准备,并负责对会议的安排和领导的指示催办和落实。
3、生产平衡会
生产平衡会就是每旬、每月的生产总结分析会。在这个会议上检查总结每旬、每月的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各生产单位任务超欠原因,平衡下个生产期的作业计划,研究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
旬、月平衡的办法是,先由调度室做好分析资料准备,总结生产中的经验教训,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而后交领导审阅。根据采掘工作面地质条件变化,煤炭外运、机电设备、井下运输条件的变化,矿长或生产副矿长可随时召开生产平衡会。
4、事故分析会
局、矿调度室牵头召开事故分析会。在进行事故分析之前,调度室分管人员会同安监部门先到事故现场详细了解情况,后有安监部门和有关区队、科室参加事故追查分析。各科室和区队的分工一般是:冒顶事故分析由生产技术处(科)主持。在分析调查事故时,调度室参加人做好记录,并将追查结果通报有关领导和单位。
5、调度专业会
省局(厅)每半年、矿务局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专业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检查调度系统业务竞赛活动和调度室达标、通讯设施更新情况,以促进各级调度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矿调度室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专业会,总结一个月的工作和达标自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改进措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四)调度室交接班制
各级调度室值班调度人员,在下班前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并做好以下几点:
(1)在交班前对当班生产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填 写好调度日志或交接班记录本。(2)当班发生的主要问题应将处理结果作好记录,待办事宜和未解决的问题要进行详细交班。做到“五交清”:
交清当班任务完成情况,并说明产量超欠原因。
交清安全情况及务类事故、重点工程和关键部位变化情况。交清领导指示、上级传真电文、调度通知通报的贯彻执行情况。交清正在处理和待处理的工作详细内容。
交清下一班生产任务预计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手交手、口交口、交不清我不走。(3)接班调度员提前到岗,认真听取交班调度员所交的情况,详细查阅调度日志和各种原始记录,并在交接班本上签字。
(五)调度资料保管制度
(1)班、日调度记录(包括调度日志、原始调度记录、逐日生产完成情况登记表),要保存5年以上。(2)调度日报、旬报和文字分析资料,保存3年以上。
(3)上级调度通知、通报、传真电文和本单位下达的调度通知、通报和传真电文原稿要保存2年以上。
(4)月度生产调度简报,各类调度台账和专题报告,要保存5年以上。
(5)殆亡事故原始记录、重大非伤亡事故专项记录、非伤亡事故分类综合统计,以及年度生产简报作为永久资料保存。
(6)由统计部门发的年度统计汇总资料,各类伤亡统计资料要永久保存。
调度室要建立保密制度,各项生产数据和事故伤亡人数,不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对外传播公布。
(六)调度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为不断提高调度人员业务素质,除省局(厅)举办脱产培训外,各级调度室应坚持组织调度人员业务技术学习制度,每年每个调度员必须参加学习时间应达60小时以上。年初安排学习计划。每次学习应有记录(参加人员、学习时间、学习的内容)。每季度进行一次考试测验,成绩不及格者要求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