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_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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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1、指定专人负责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指定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2、了解和备有国家规定的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名录。
3、没有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防控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病原微生物防控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必要的防控设备。
4、依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有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有效完善的防止扩散和感染的措施;保证样品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做详细的记录、采集人、负责人签字。
5、在依法实施检验过程中,发现病料样本疑为一、二类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确保防止扩散和感染。
6、在未经依法取得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时,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运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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