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制度_机关公务接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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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廉政纪律,树立机关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以下接待管理制度:
一、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对口接待、申报审批、定点安排、厉行节约、热情礼貌、及时审批、分月结帐的原则。
二、接待范围
来宾应是来我方履行公务的人员(或组织)。由办公室组织接待,按规定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主要有以下范围:
1、上级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的;
2、本区(县)级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来局办理公务的;
3、外地有关部门来局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的;
4、请求有关部门支持工作需给予招待的;
5、会议接待按有关会议制度执行。
三、接待程序
公务接待实行对口、对等接待,尽量控制陪同人员。并按以下程序操作:
1、所有公务来客接待,由局办公室确定接待标准和地点。
2、局领导安排的接待,通知办公室承办;科室对口接待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不突破标准的,办公室直接安排,特殊情况确需突破标准的,办公室应报分管财务局长同意安排。
3、办公室建立接待登记,未按程序办理的用餐接待,未经领导批准,更换地点、超标准的接待其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4、接待工作实行凭公务卡接待,定点安排。由局长统筹、办公室组织、业务科室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接待工作。
四、接待地点、标准及管理
适当安排接待人员,严格控制接待标准。超过接待标准的,一律由接待人员负责。
(一)安排工作餐,标准控制在每桌300元以内。(二)兄弟县(市、区)参观考察,联系工作的,标准控制在每桌600元内。
(三)上级机关(省及省以上)和外省、外地区来指导、联系工作的,标准控制在每桌1200元以内(包括一切费用)。
五、接待费用结帐
接待费实行一月一结,由接待点开出收据发票,经财务会计审核票据后,再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呈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然后报帐,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六、接待纪律
1、各科室在接待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和公务接待的规定,严格控制接待费用。凡一切与接待无关的宴请和费用,一律由来宾自行结清。
2、对兄弟县(市、区)或县以上的单位,我局一般只宴请一次,必要时可增加工作餐;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来局联系工作的,原则上只安排工作餐。
3、对基层来我局办事的人员,原则上在局食堂安排就餐,确因人数较多,局食堂无法安排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可由业务科室安排工作餐。
4、本局工作人员下乡工作应尽量回食堂就餐,确因特殊情况需安排工作餐的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标准控制在每人30元以内。
七、一律不准用公款支付娱乐场所的费用。
八、上述制度如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