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安全保管制度_托管安全管理制度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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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安全保管制度

一、指定的菌(毒)种(库)保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应制订相应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进出、储存和销毁的记录,建立全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销毁或者送交菌(毒)种保管部门保管。菌(毒)种保管部门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 微生物菌(毒)

种,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二、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必须遵循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和《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办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护送人、保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按照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告。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经培训的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四、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及其设备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生物安全工作小组应定期自查。

五、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指定专门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一旦发生实验室感染事件,相关业务处所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程序立即报告,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六、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它废物进行处置。

七、每年定期组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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