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_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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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科负责本院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负责网络正常运转的维护工作,各科(室)不得擅自在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

第三条 涉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因特殊情况需要联网的,应经本科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四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加强对秘密数据载体(磁盘、磁带、光盘)的管理,建立和健全使用借阅、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

第六条 各科(室)掌握的非保密信息资源即可共享的信息,应积极提供在办公信息系统的服务器上发布。凡是上网的信息要经本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做到涉密的信息不上网,上网的信息不涉密。

第七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在所贮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的前提下进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由外国人、外资公司、合资公司修理,以防泄密。

第八条 系统内各科室和个人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 对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十个不得”和“五个禁止”的规定要求。

第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文本,信息存储载体(硬盘、光盘、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磁介质)应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计算机信息载体不能降级使用,不能再使用的载体应及时销毁。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载体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外来载体未经允许不得上网运行。

第三条 携带、邮寄涉密信息载体应经本院领导同意并报本院保密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磁介质存储载体上也应有密级标识和编号,并由科室确定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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