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制度_保安保卫制度
保安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保安保卫制度”。
第二章 治安保卫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运河矿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和矿财产安全,维护运河矿良好的生产、生活、经营秩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运河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治安保卫工作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节 治安保卫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矿治安保卫工作以保卫科防范为主体,以各单位自我防范为依托,以群防群治、齐抓共管为防范的延伸。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事故隐患,保护公私财产安全和职工人身安全,维护矿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四条 各单位在抓好安全生产的同时,抓好内部治安工作,把治安自防工作纳入管理日程,按照属地原则切实管好本单位的人员,看管好本单位的财物,及时调解内部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并做到范围内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处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岗位责任制和治保措施。
第五条 矿保卫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
(1)落实好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确保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财产安全。(2)落实好外来车辆、人员的登记,认真执行外来人员电话联系入矿制度,控制闲杂人员入矿,同时认真落实好物资出门证的管理。(3)制止和处理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盗窃、破坏、黄、赌、毒等发生在本矿内的违法行为。
(4)落实好现金、爆炸物品的安全押运。(5)对有关单位存在的治安隐患,责令限期整改。(6)落实好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及管理。
(7)维护煤炭发运工作,确保煤场有良好的治安秩序。
(8)落实警企联合,与辖区派出所联合执法,积极应付突发事件,实施制止外部攻击对策,维护矿区安全。
(9)认真执行警容风纪管理办法,做到警容严整、仪表端正、文明值勤、礼貌待人、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10)落实好技防监控设施使用的管理。第三节 治安保卫管理 第六条 保卫执勤管理
(1)保卫人员是从事企业保卫工作的专门力量。值勤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依法文明值勤。
(2)值勤人员值勤时应按规定着装、佩带警械和值勤用品,做到警容严整、礼貌待人、文明用语、纠正违章先敬礼。
(3)值勤时遇有突发事件和重大治安情况,要沉着、勇敢、果断处置,确保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4)门卫值勤要严格执行封闭式管理制度,职工凭证入矿制度,无证人员不准入矿。外来人员必须经过电话联系,有关单位同意后登记入矿。物资出矿必须有矿物资管理科出具的出门证,煤炭出矿必须有矿磅房出具的煤炭出门证,煤炭运输空车出矿必须有煤场出具的空车出门证,门卫值勤人员要认真检查核对,证物相符无误后方可放行。(5)巡逻值勤采取巡查的形式,发现隐患,堵塞漏洞,维护治安,服务职工,预防遏制违法行为。时间上抓重点时间和全天候巡逻;空间上抓重点地段、薄弱环节,要害部位,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保障安全。
(6)警卫值勤采取看护的形式维护大型会议、活动的现场秩序和安全。安全押运现金、票证和危险品,保障财务室安全,执行勤务时必须高度警惕、机智勇敢、不怕危险,确保警卫目标的安全。
(7)监控值勤守机人员要忠于职守、坚守岗位,严禁睡岗、脱岗、酒后值勤,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应对不法入侵和不安全问题,保障监控目标安全。
第七条 保卫科预备队管理
(1)保卫科预备队是维护企业安全稳定和矿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的后备力量。
(2)当发生危及企业安全,严重影响矿生产、经营的紧急事件时,预备队员在保卫科统一指挥下,打击不法行为,抗击自然灾害,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
(3)保卫科预备队员进行定期军训,培养团队精神和严明的纪律意识,养成服从命令、敬业爱岗、乐于奉献的良好作风。(4)各预备队员要听从企业的召唤,面对紧急事件时,听从统一调度,有任务时不得推迟、拖延、临阵畏缩,否则矿将给予严肃处理。第八条 矿重点要害部门的治安管理
(1)存放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的部门,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并落实责任人。
(2)矿存放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的所有部门(包括外委单位),要安装防盗门、防盗窗,使用保险柜,安排人员昼夜值班,有条件的可安装安全报警装置。
(3)矿内所有存放现金、票证的部门,不准超出规定限额,超出部分下班前必须送交银行。
(4)矿财务部门运送现金时必须通知保卫科专人押送,押运时必须专车专用,不准捎带无关人员或者代办其他事宜。
(5)矿存放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的部门,值班人员不准脱岗、不准喝酒、不准非工作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有单位领导同意,方可允许入内,并做好记录。
(6)各单位物资仓库,矿主要仓库,要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做到隐患有人排查,夜间有人值班,确保安保措施到位,杜绝火灾、被盗等各类事故的发生。
(7)各单位对矿保卫部门下达的各类治安隐患通知书,要按时整改,逾期不改的将对管理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如因此发生事故,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 消防管理(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保卫科是地面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单位,将进行不定期的地面防火检查和巡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3)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每日火险隐患巡查整改制度,落实防火责任人,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
(4)各生产、经营的防火要害部位,要严格防火措施的落实,安全用电,禁止明火吸烟,禁用违规电器,张贴防火警告标志,杜绝违章人员,配齐消防设施器材,保证灵敏有效。
(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要做好通风,禁止明火,及时清除其他可燃物,照明设施用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并掌握库内一切灭火设施的使用方法。
(6)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灭火器材“谁使用谁保管”制度,避免丢失和损坏,否则使用单位照价赔偿,并给予100元以上的罚款。(7)灭火器材设施的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灭火器部件是否完整,使用是否有效,消防栓是否锈蚀、漏水,水枪、水带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申请更换修理。
(8)矿各办公、住宿、生产场所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应急照明、疏散标志、自动报警等设施要保持正常完好。
(9)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矿将依照规定给予责任人100元以上的处罚,另视情节给予“三违”以上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矿公共场所的治保管理
(1)职工公寓内房间无人时应将门窗关好,并上锁,看管公寓楼人员要担负起除打扫卫生外的安全看管工作,要不断巡查、巡视,保管好钥匙。凡发生楼内物品设施被盗或破坏,未发现抓获现行人员,由当班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200元的罚款和“三违”以上的纪律处分。
(2)公寓内住宿人员严禁存放大量现金,个人的工资、现金、贵重物品,应采取安全措施,妥善保管或存人银行,否则发生被盗由本人负责。
(3)公寓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罚款100元,引发事故,由责任者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4)公寓内严禁私自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火锅、电饭煲、电热壶、电热棒、电热毯、液化气、煤气炉等电器燃气灶具,违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由责任者赔偿损失,并给予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5)职工家属临时来矿,需要留宿居住的由职工个人持所在单位证明到后勤科办理住宿手续,没有手续私自安置住宿者处罚公寓看管责任人100元,职工本人100元,因此出现的各类事故由责任者赔偿损失,另视情节给予“三违”以上直至开除的处分。
(6)澡堂工作人员应担负起公私物品设施的看管工作,加强巡查、巡视,保管好钥匙,防止被盗、被撬、破坏等事件的发生。否则由当班人员赔偿损失,并罚款200元,另视情节给予“三违”以上纪律处分。(7)职工使用澡堂橱子,应及时上锁,否则罚款50元,由此引发的丢失物品、现金由其本人负责。钥匙丢失应及时通知澡堂人员换锁,私自撬橱子换锁者将给予1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矿外来施工队伍及培训中心的治保管理
(1)凡经批准在运河矿工作的外来施工队伍及培训中心的外来学员,必须到保卫科填写外来人员档案登记表,并办理临时出入证(每证交20元押金,离矿时退还)。
(2)外来施工队伍及培训中心人员,要加强本单位职工及学员的思想道德教育,遵章守纪,文明守法,杜绝各类不文明行为。
(3)凡来矿工作的外来施工队伍,应与矿保卫科签订治安协议,交纳治安抵押金,队伍在20人及以下的交2000元治安押金。20人以上的交5000元治安押金,如年内出现违反本规定人员,每次扣抵押金的50%,依次类推,扣完补交。对没有出现违规人员的队伍,在队伍撤离时抵押金如数退还。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行为的治安管理
(1)无故打人,矿将给予500元罚款、“三违”以上纪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物品损坏的,由责任者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损坏公物加倍赔偿。
(2)打架斗殴双方都有过错,互有损害的,在分清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后,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矿视情节给予300-500元罚款,双方一并给予“三违”以上的纪律处分。
(3)本矿职工家属打架斗殴,凡纠集亲友等外部人员参与打架闹事的,造成的一切后果全部由纠集者承担,矿将给予1000元的罚款或降级以上处分。
(4)酗酒闹事扰乱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矿将给予500元罚款,视情节给予“三违”以上纪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坏他人物品的负担受害人一切经济损失,损坏公物加倍赔偿。
(5)对传播、传看淫秽物品,有流氓、赌博等黄、赌、毒行为者将给予500元以上罚款、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6)对投机倒把、走私、诈骗、窝赃、销赃等行为将给予开除处分。(7)对盗窃公私财物、破坏制造事故者,除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外,另给予开除处分。
(8)私自将雷管、炸药带到井上,将以盗窃论处给予开除处分。(9)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陷害他人,矿将给予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三违”以上的纪律处分。
(10)每位职工都应具有见义勇为、匡扶正义、临危不惧的品质,若见死不救、临阵脱逃、知情不报、故作伪证或者不作证,使职工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遭受损失,将给予200~
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给予“三违”以上直至开除处分。(11)对辱骂、殴打、报复检举人、治安管理人员及治安积极分子人员,矿将给予严肃处理。
(12)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矿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节 奖 惩 第十三条 奖励
(1)对抓获、扭送犯罪分子,及时提供重大破案线索或反映重大治安隐患者,矿将给予适当奖励。
(2)矿治安保卫人员、治安积极分子、见义勇为的职工。因履行职责或救死扶伤造成伤残或牺牲,矿将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3)治安保卫人员、保卫部门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嘉奖或立功的,矿将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惩罚
(1)有关单位如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执行制度不严格而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火灾、破坏、爆炸等事故,矿将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和责任者,如因部门管理没有制度或有制度没有落实责任人,将由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将由工作人员负责,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发生重大事故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矿各单位出现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不文明事件,除处理当事人外,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教育责任,将给予2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五节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矿保卫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