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违章考管理制度_反违章考核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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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违章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与目的1.1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更好地执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2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考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过程管理控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重奖重惩”、“以责论处”的原则,坚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施工队(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施工队(班组)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章 安全考核内容及方法

2.1考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条例、规范、规程、标准、上级及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方案、上级检查评价等。

2.2 项目部安全文明考核实行施工队(班组)、个人二级考核管理。项目部负责各及人员、施工队的安全管理状况、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的落实、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施工队负责对所属人员的状况、安全行为、责任制落实等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公司对项目部每季度的考核情况,每季进行一次考核奖励兑现。

第三章 安全奖励规定

3.1施工队及其所属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无违章行为、实现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和三不伤害保证书所要求的目标,并在安全工作(生产)中表

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由项目部推荐为安全先进集体和安全先进个人,报请公司或项目部领导予以表彰。

3.2项目部要专门设立施工安全奖项。奖项来源:①上级或公司奖励②项目部自筹款。施工队对发放的安全奖金有权进行二次发放。奖励金额:安全先进个人300—500元;安全先进集体1000—2000元。公司予以表彰的项目部不再重复奖励。

第四章 事故处罚规定

发生各类事故, 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对各类事故的处罚严格执行公司的《事故处罚规定》。

第五章 违章处罚规定

5.1查处违章的原则

5.1.1反违章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必须遵守本规定,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5.1.2不论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或指挥性违章发生未遂事故都要同样重视,将未遂当已遂对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5.1.3对安全设施、装备等不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有关上级领导报告。

5.1.4施工中有了技术措施,领导不予以安排,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同等责任。

5.1.5对现场发现的行为性违章(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应当立即制止并给予处罚,对其他性违章要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要给予处罚。违章情节恶劣者除罚款外,项目部要辞退开除。

5.1.6对在一个月内重复违章的人员,视情节加倍处罚,并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情节严重的接受不少于3天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履行保证手续后方可上岗。

5.1.7当月连续出现3人次以上的违章现象,要在项目部进行通报,对科室部门领导或施工队队长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撤消职务。

5.1.8对违章人员处罚的同时可以对其现场指挥、工作负责人、安全监护人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5.2违章处罚标准

5.2.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作业性违章)者,对违章行为责任人,罚款50-300元/人次: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坐、踢安全帽。

2)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露脚指的凉鞋、拖鞋及裙子、短裤、背心或裸背、长发披肩进入施工现场。

3)酒后进入施工现场。4)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6)非电工私拉乱接电源。

7)将电源线钩挂在接线端子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8)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未经漏电保安器。

9)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

10)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11)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或使用破损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12)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13)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14)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15)在高处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16)高处作业使用撬棒时双手施压。

17)沿绳梯、钢爬梯等攀爬钢结构或在横梁上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18)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19)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

20)按规定须使用接地线的施工未装接地线。21)在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

22)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经批准拆除上述设施但未设明显警告标志以及未及时恢复。

23)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24)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25)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26)凭借栏杆、瓷件起吊物件或直接攀爬瓷件从事施工。27)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

28)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29)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30)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31)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措施。3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起吊。33)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

34)歪拉、斜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35)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36)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37)起吊钢板、管子、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38)将双链条葫芦拆除成单链条使用。39)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40)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41)现场车辆运输装运设备未绑扎牢靠、或装运材料散落地面。42)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43)使用砂轮机、切、钻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44)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45)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46)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

47)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48)乙炔、氧气皮管混用。49)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者。

50)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51)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以致于留下火种。

5.2.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装置性违章)者,对施工队(班组)或负责部门/人罚款600元/项(或600元/处):

1)电焊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2)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3)电焊机外壳无接零保护。

4)施工区域电火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

5)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6)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7)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8)流动电源盘无漏电保安器或漏电保安器失灵。9)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10)使用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11)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或未设防护立网。

12)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的标识盖板或围栏。13)垂直攀登作业未设置和正确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14)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15)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

16)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17)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和档脚板。

18)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工作完毕后不回收,或不及时。

19)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20)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

21)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22)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23)起吊的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24)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拴在起重链上。25)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5.2.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指挥性违章)者,一次性罚款1000元: 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2)无视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3)安全措施补助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不能足额和正确使用。4)未按规定采购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5)未按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6)现场安全、技术等关键人员不到位。7)危险性作业监护人员不到位。

8)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9)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10)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11)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12)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13)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14)班组未开展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15)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16)班组长(施工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

17)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指定监护人。

18)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19)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20)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21)施工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安全施工作业票。

22)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作业票。

23)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24)安排或默认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25)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26)在易燃易爆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作业,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27)施工负责人没有及时组织对文明施工责任区域进行清理。28)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29)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30)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31)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

32)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5.2.4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文明施工违章)者,罚款500元: 1)违反劳动纪律,不听教育。2)发生争吵、斗殴等事件。

3)在施工道路以及主干道上堆放设备、材料、物品。4)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5)在施工现场的禁烟区吸烟以及施工时吸烟。6)现场施工用电电缆和地下埋设电缆没有明显标志。7)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8)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9)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

10)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室内、机械设备等处大小便。11)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12)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13)未经设计、监理同意,在构筑内任意凿洞者。

14)未经施工部门同意,随意损坏施工道路,或随意损坏、堵塞排水通道,或随意断电。

15)施工材料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16)拆除的木料、架构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17)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18)办公室、工具房、食堂、宿舍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环境卫生状况差。

5.2.5凡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污染违章)者,每人次(每处)罚款300元:

1)起重用钢丝绳等物件在已完工地面拖拉。2)起重用钢丝绳与其他物件直接发生磨擦。

3)起重用钢丝生根对生根部位造成损害。

4)电、火焊作业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谁使用谁负责)电焊皮线接头不合要求可能对其它物件造成损害。

5)工、器具放置时对其它物件造成损害。

6)材料设备在装、运、卸、放置过程中可能对自身及其它物件造成损害。

7)堆放的材料、设备在无保护情况下可能对其它物件造成损害。8)把电缆桥架当梯子、平台或移作它用。

9)施工完工后,钢丝绳、铅丝、包装材料未及时清理。10)油漆等作业未采取防滴、漏措施。

11)在已完工的防水屋面上施工、行走未采取措施。12)污染或损坏已油漆、粉刷好的物件或墙面。13)随意在设备、物件上动用电、火焊作业。

14)经批准在设备、物件上动用电、火焊作业,完工后未进行磨光处理。

15)使用消防设施后,残留物未及时清理(责任者)。16)电焊作业焊渣不除。

17)腐蚀药品(酸、碱等)管理使用不当。18)在设备及物件上乱涂乱画。19)随意开、挖孔洞。

20)使用梯子时可能造成墙面等物件损坏。21)任意拆除、损坏已完成的盘内接线。

22)对已安装好的门窗及玻璃造成损坏。23)未经清理进行构件、设备安装。24)随意拆除或损坏安装完工后的设备。25)任意倾倒工业及生活垃圾。

26)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塌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不承压路面。27)清扫地面时造成墙面、设备污染。

28)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造成污染。

第六章 消防安全考核与奖励规定

6.1考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条例上级及公司规章制度,上级检查评价。

6.2 发生各类火灾事故及一般性违章,严格执行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中第九章奖惩制度,处罚不得低于公司标准,做到实事求是。

6.3 奖惩制度

项目部防火领导小组根据定期检查结果;召开消防专项例会对成绩突出的施工队或个人给予奖励,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可由本单位给予表扬或奖励300元/人次。

6.3.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的。

6.3.2积极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6.3.3积极参加消防演练及灭火战斗,抢救公私财产和人员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

6.3.4积极钻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的。6.3.5发现和及时消除重大隐患者,表现突出的。6.3.6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人员物资损失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项目部/工区给予经济处罚:

1)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用、变卖或损坏的照价赔偿。2)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在材料站、仓库、现场工棚等易燃场所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而使用汽油、柴油等易燃品的,对有关人员罚款300元/人次。

3)对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态度马虎玩忽职守的施工队或个人进行必要的罚款,扣除质安风险抵押金10%。

4)因管理不善而丢失,损坏消防器材的,视情节进行相应罚款100元至300元。

5)灭火器喷嘴堵塞,压力不足未及时报告,或为应付检查把演习后报废的灭火器重新配置,工作不负责任的相关人员以及连续一个月未对灭火器进行保养擦拭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6)值班人员脱岗,擅离职守的罚款200元。

7)对发生大小火灾事故隐瞒不报,或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伪造现场的班组或个人扣除责任人员质安风险抵押金50%。

8)违反用电管理制度所述条款的相关指挥性违章人员和行为性违章人员罚款300元。

第七章 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7.1 凡项目部驾驶员,全年无违章无事故,能够完成任务,保养车辆好,除公司奖励外,分公司、项目处每年给予奖励200元。

7.2 按照公司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全年无违章、无事故,安全行驶二万五千公里的驾驶员,可参加公司先进驾驶员的评比。

7.3 对有违章,经常不参加交安例会的驾驶员,每次处罚100元。7.4 对不爱护车辆及车辆保养不当的处罚100元。

7.5 对发生主要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按照公司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外,并处罚款300元。

对发生同等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按照公司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外,并处罚款200元。

对发生次要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按照公司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外,并处罚款100元。

7.6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鉴定部门确认承担主要责任的当事人应依据造成的损失经保险公司责任赔偿后,剩余费用个人应承担50%,并在处理事故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同时扣除当月有关奖励及不参加年终的先进评比。

7.7 对车辆保管人员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并处罚300元。

7.8 造成责任性机械事故的人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7.9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罚。7.10 对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责任自负,并处罚300元。7.11 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处罚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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