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_工作人员健康检査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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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到所在区县(市)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精神病患者或有精神病史者不能在托幼机构工作。

三、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四、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体检采血时,最好有托幼机构保健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场,防止代采血;

五、结果可疑时,先不报,转市妇儿中心或其他上级单位会诊;会诊采血时,带本人身份证,由保健人员或托幼机构委派的人员陪同。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六、发现传染病者须立即离岗治疗,治疗后应由医疗机构出具健康证明方可回岗工作。

七、凡发热、腹泻或患有流感、活动性肺结核、肝炎、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等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持沈阳市妇女儿童保健所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幼儿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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