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告知制度_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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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告知制度与告知程序

1. 在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过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署协议,前台人员对每一位职业健康检查者要签署职业史,详细询问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接触史,总检医师出具科学严谨的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

2. 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及时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每季度上报给医政科,医政科按要求上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3. 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确定的,为疑似职业禁忌证或未确定为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尽快安排复查,明确诊断。对此次检查总结报告中判定的疑似职业病者应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门诊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按要求上报医政科,医政科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4. 对体检中发现的其他异常体检结果的,应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尽快安排复查,明确诊断,及时治疗。检验科、心电室和总检医师等岗位发现急性病症及时上报科主任,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尽快安排进一步检查。

5. 报告收发室为主要报告和告知部门,对个人取报告的要告知劳动者体检结果并签字确认,对用人单位来取报告的要告知报告接收人并签署《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送达函》,要求其应通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主管和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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