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_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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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效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食堂工作人员在青羊区疾控中心进行体检。
三、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应及时停止操作食品工作,进行治疗,经医生证明确已治愈无传染性后,才能恢复工作。
四、在工作中发现患急慢性传染病(包括疑似病人)及病原携带者,以及患有其他有碍儿童身体健康疾病的工作人员,要隔离和调离工作岗位。病愈后进医院或防疫部门检查证明无传染性,方可恢复工作。
五、医务室医生每天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要求其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六、员工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医务室保管,其复印件交食堂管理,以备查阅。
七、新员工须经岗前纪律、安全、卫生培训后方可上岗;如因特殊事由未能参加岗前培训的,单位应另行安排时间为其进行“补课”。
八、每年对员工进行两次以上系统的卫生知识培训,每年至少有一次由卫生监督部门指导的培训。
九、单位结合季节特点,每年组织开展突发性传染病、肠道疾病及其他季节性多发疾病专题知识培训。
十、待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后,经考核未合格的,不能上岗,直至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在职员工参加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成绩将与年终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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