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网站工作组校对工作组制度(试行)_办公室制度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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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网站工作组校对工作组制度
(初稿)
一、本小组是办公室网站工作组附属校对小组。
二、本小组的任务内容主要为对网站、微博、微信等需要发表的内容进行审查校对,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政治原则性的错误导致不良社会影响。
三、校对工作的实施方式为多级校对
初次校对:校对小组编辑(每篇内容至少校对两人次)
二次校对:校对小组组长助理
三次校对:校对小组组长
最终定稿:杨海龙队长
四、人员构成如下
组长:王李鑫
组长助理:明宗鹏
校对编辑:
五、每个成员应明确自己和他人的任务并且认真完成。
六、本小组对网站工作组负责,成员一次对上一级负责。
七、由于校对工作关系到小组乃至云南省红字会备灾减灾中心的声誉,原则上不能出现纰漏。
八、校对内容参考《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中央台办、外交部、中央外宣办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2002]4号文件 2002年11月修订》《关于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下附)
九、由于共组刚刚展开,具体的改善与改进于以后工作中逐渐修改,在完善中能更好的完成我们的工作。、2016年4月27日
附件:参考文件
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
2014年02月27日 16:00
一、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
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3.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4.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5.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6.作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二、法律类的禁用词
7.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11.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13.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14.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三、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
16.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17.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18.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僜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僜族‛等。
19.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
21.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22.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四、涉及我国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的禁用词
23.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4.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选委会‛、‚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25.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26.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27.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28.‚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29.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30.‚台湾独立‛或‚台独‛必须加引号使用。
31.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32.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33.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34.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35.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
五、国际关系类禁用词
36.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缩写‚DPRK‛。37.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英文用members)。38.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
39.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武装民兵‛或‚部族武装‛。
40.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42.不要使用‚十字军‛等说法。
43.人质报道中不使用‚斩首‛,可用中性词语为‚人质被砍头杀害‛。
44.对国际战争中双方的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要使用‚击毙‛等词语,可使用‚打死‛等词语。
45.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中央台办、外交部、中央外宣办 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2002]4号文件 2002年11月修订
2014年02月27日 14:54 一
1.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有关方面”、“台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
2.不使用“台湾政府”一词。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即台所谓“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行政院新闻局”等,可用台湾“有关当局”,台湾当局“主管部门”、“主管机关”代替。如对“台湾行政院”可称其为“台湾行政主管部门”或“台湾行政当局”,对“台湾各部”可称其为“台湾某某主管部门”,如“行政院新闻局”可称其为“台湾新闻主管部门”。特殊情况报道中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3.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台湾政界人士”或“××先生(女士)”。台湾市级及市级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的机构名称及人员职务,如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长、镇长,县民政局、市教育局等,在相关新闻报道中,原则上可以直接称呼。
4.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台湾当局或其所属机构的所谓“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的用语称之。
5.具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等。宣传报道中涉及“台独”政党“台湾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台联党”。
二
1.对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但对民进党内相关机构、派系和次级团体组织(“中国事务部”、“正义连线”、“福利国连线”)等,均应加引号。
2.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中华旅行社”、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对具有反共性质的机构、组织(如“反共爱国同盟”、“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以及冠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样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在报道中可视情况加引号直接称呼,如台湾“中国钢铁公司”、“中华电信”等。
3.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台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对来访的台“立法委员”,可称“台湾知名人士”或“××先生(女士)”,不得称“××委员”。
4.对台湾的某些与我们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加引号并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如台湾“清华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
5.对台湾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报道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如“国立台湾大学”,报道时应称“台湾大学”;“××国小”、“××国中”,应称“××小学”、“××中学”。对台北“国父纪念馆”不直接称谓,可称“台北中山纪念馆”。
6.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称之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如果在新闻报道中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所谓”两字和引号。报道法律问题时如涉及两岸,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如“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
7.有关两岸关系的事务是中国内部的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的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遣返”、“私渡”等用语。涉及台湾海峡海域的报道不得出现“海峡中线”一词。
三
1.在国际活动中介绍我国情况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称“大陆”。报道国际活动时,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而应称为“中国台湾”;与港澳并列时称为“港澳台地区”或“台港澳地区”。2.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国台湾”。在我举办的国际体育比赛场合中,台湾团队可以使用中文名称“中华台北”,但在我新闻报道中仍应称其为“中国台北”。台湾地区在WTO 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宣传报道中可简称“中国台北”。3.对海峡两岸共同举办的各项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活动”。对海峡两岸和港澳共同举办的交流活动,不得出现“中、港、台”之类的称谓,应称“海峡两岸暨香港”,“海峡两岸暨澳门”或“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等;对港、澳、台人士称“两岸三
(四)地”等,我宣传报道中可不持异议。
4.报道台商在祖国大陆的投资企业和刊登这些企业的广告、启事时,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桂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相对于我有关地方时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对我有关省、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5.对某地与台湾举办活动的报道,可用“某地与台湾”(如福建与台湾)或“某地等三省市与台湾”(如上海等三省市与台湾)的提法。6.不涉及台湾的宣传报道,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如不得使用“大陆的改革开放”、“大陆十大金曲排行榜”之类的提法,而应该使用“我国(或中国)的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国)十大金曲排行榜”等提法。
7.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称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在报道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台湾统计数字,应在全国统计数字后加括号注明未包括台湾省。8.在宣传报道中要尽量避免用“大陆”,如确无法回避,可酌情使用“祖国大陆”的提法。
四
1.对台宣传报道,一般不用“解放前”或“解放后”,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新中国成立前(后)”或“1949年前(后)”。2.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往返大陆和台湾,不能称“经第三国回祖国大陆”或“经第三国回台湾”,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国家)回祖国大陆(或台湾)”。
3.我宣传报道中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各类出版物、各类场所不宜使用或出现“台语”(如“台语歌星”、“台语金曲”)字样,应称“闽南语歌星”、“闽南语金曲”。4.对台湾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在报道两岸少数民族交流时,可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或称具体的名称(如“阿美人”)。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仍称为“高山族”。
5.对台湾方面所谓“小三通”一词,我报道中可称“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地区直接往来”,不用“小三通”提法,也不用“大三通”的提法。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2002年11年1日
关于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
2014年02月26日 14:46
一、《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图书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涉及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的选题,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三、《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选题,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内容,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会产生较大影响的选题,具体包括:
(一)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
(二)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
(四)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
(五)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
(六)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
(七)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
(八)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
(九)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
(十)涉及前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
(十一)涉及中国国界的各类地图选题;
(十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图书的选题;
(十三)大型古籍白话今译的选题(指500万字以及500万字以上的项目);
(十四)引进版动画读物的选题;
(十五)以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等为内容的各类‚名录‛的选题。前款所列重大选题的范围,新闻出版署将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并另行公布。
四、《关于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出版管理的规定》(略)
关于出版物禁止内容的规定
2014年02月26日 14:37
一、《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三、《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