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性医疗措施的管理制度_保护性医疗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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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医疗措施管理制度 4.14.3.1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保护性医疗措施管理制度。

一、保护性医疗措施指约束、隔离等具有治疗或保护患者安全的医疗措施。

二、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原则:

1、医护人员应当尊重每个患者自主选择治疗方案的权利。

2、保护性医疗措施不能作为常规手段,只有在其他医疗措施无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保护性医疗措施。

3、保护性医疗措施必须是对患者最少伤害,安全又能达到最好效果。

4、必须由医师或护士对患者进行反复评估后,才能对患者使用保护性医疗措施。

5、保护性医疗措施仅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在医疗机构以外不得使用,除需要转院(外出就诊)的患者,且不配合转院(外出就诊)或在转院(外出就诊)途中有伤害自身或他人的行为或危险的。

6、禁止利用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患者。

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适应症:

1、患者本人提出的。

2、有伤人自伤的行为或危险的。

3、有破坏行为的。

4、极度兴奋躁动、各种原因引起的谵妄状态、癫痫伴有意识障碍,用药一时难控制其行为紊乱的。

5、紧张性兴奋或木僵的。

6、危及诊疗操作安全的,如不配合使用医疗设备的(监护仪、血管内留置针等)。

四、以下情况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时应慎重:

1、入院前已合并有骨折的。

2、戒酒治疗的。

3、年龄大于60岁,且躯体消瘦的。

4、有发生窒息危险的,如大量咯浓痰、疑似胃出血的等。

五、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流程:

1、告知:告知患者本人。

2、医嘱:由医师评估后开具医嘱。

3、执行: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按照《医疗措施工具操作规范》执行。

4、沟通:在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后,由医嘱开具医师及时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5、护理:

(1)护士必须每半小时观察1次,重点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保护部位血液循环情况。

(2)每2小时评估1次。

(3)在实施医疗措施时必须定时被动活动肢体和松“施使用的有效性。

(4)保护性医疗措施使用的最长时限不超过24小时,一般情况下不超过4小时。

6、解除:当需要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指征消失后,医师及时开具医嘱,并予以解除。

7、记录:

(1)责任护士必须记录保护性医疗措施使用的原因和使用情况,如医疗措施类型、部位、开始时间,同时需要记录护理观察情况和解除时的情况。

(2)医师要记录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时间、原因、沟通内容和结果、解除时的情况。

六、保护性医疗措施使用登记:对所有的保护性医疗措施行为,均应专门登记,以便查阅。

七、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注意事项:

1、为患者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必须有礼貌地对待患者,保护患者隐私,为患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以利于患者更有效地得到治疗。

2、正确使用所有的保护性医疗措施器具,并在发生火灾或其它紧急情况时易于取下。

3、患者出院时必须解除保护性医疗措施器具,以免对患者造成伤害。

4、关爱患者,保证患者对饮食和水的需求,应按时喂开水,注意大小便护理,关心患者冷暖,冬天防冻伤,夏天防蚊、防暑,同时将相关内用记录在护理记录上。

5、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患者应与其他患者分开,尽量隔离于一室,防止其他患者伤害。

6、每班应作好重点交班及观察登记。交接班内容: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原因,器具的松紧度、数目,床褥、衣裤是否有大小便污染等。

7、及时向护理部报告保护性医疗措施相关不良事件。

八、保护性医疗器具的管理(四定管理):定点放置、定量使用、定时消毒、定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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