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版)_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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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门诊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管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门诊部根据《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闽劳办[1999]72号)精神,制定了门诊部的管理制度。
一、根据《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的特殊病种内容执行。
二、门诊特殊病种和项目的诊断及确定,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的医师做出,并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最后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一式两份,经医保办公室登记、审核盖章。由病人到所属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医保办对其审批后的《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存档。
三、当参保人选择我门诊部为特殊病种治疗定点门诊时,接诊医师需确定患者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备,之后方可进行治疗,同时建立“特殊疾病”门诊病历,并参照医保住院病人的管理办法办理交费手续。
四、患者使用特殊病报销范围内的药品时,必须在门诊部药房领取,不得在药店买药。治疗期间需使用特殊病报销范围外的药品或治疗时,应交纳现金。
五、有关科室应设专人负责对门诊特殊病人的治疗和费用管理,按期结算医疗费用,由财务部门与医保中心结算。
厦门思明滨南门诊部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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