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_抗菌药品分级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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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抗菌药物2009年38号文、抗菌药物2011年56号文、抗菌药物2012年32号文、抗菌药物2012年84号文等法规规定,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专家论证,根据本院使用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

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抗菌药物临床用药原则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的在职临床医师经本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根据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并严格执行。

2.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本《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3.医院实施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须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会诊同意后开具。

4.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5.住院病人进行抗菌治疗前,必须先留取相应样本,送细菌培养,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有针对性地予以抗菌治疗。

6.门诊病人及危重患者的抗菌治疗,按照《指导原则》中的相应规定执行。7.氟喹诺酮类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应用于消化和泌尿系统外的其他系统感染;除泌尿系统外,不得作为其他系统的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三、管理与督查

1.药剂科负责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管理和督查。

2.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组织修订新增加的品种,并通过下发文件、药讯、药事通讯、医疗质量简报、院务会等形式公布。

3.院感办定期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细菌耐药趋势分析,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并及时与各临床科室、药剂科进行沟通,定期在医疗质量简报上刊登分析结果、改进意见,同时在相关会议上予以通报。

4.检验科应正确开展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分离、鉴定和规范的细菌药物敏感试验,并及时报告试验结果,作为临床医师正确选用抗菌药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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