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制度_化工厂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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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安全责任制。
一、主要负责人(经理)安全责任制
l、依法建立、建全本单位安全责任制,实行层层负责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及时、如实上报安全事故。
二、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l、依法负责对本单位安全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监督实施
2、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负责对日常安全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4、负责安全的具体工作
5、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负责人汇报,及时处理。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持证上岗,严格按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作业
3、决不冒险作业,加强个体防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反映,及时处理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安全检查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巡回检查制度
1、安全管理人员每天要对经营、储存场所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作好记录;
2、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周要对经营、储存场所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并做好记录;
3、在收发货物、装卸运输时,应指定专人监督执行;
4、检查结果及时公布,对违章行为要处罚。
二、值班制度
1、白天及节假日实行职工轮流值班制度,检查各种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隐患,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作好记录。
2、夜间由门卫专门值班,防盗窃、电气火灾及动物破坏,并及时报告和处理有关间题,并作好记录。
3、实行交接班制度和交接签名。
安全生产管埋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安全教育培训
1、本单位要不定期组织全体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和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新进员工必须经过上岗前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2、本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经过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特殊工种操作人员要按规定培训、考核,持证和到期复审换证。
二、防火防爆及消防管理
1、经营、运输、储存场所严禁烟火;
2、经营、运输、储存场所动火必须上报,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批准后,在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符合要求条件后动 火、用火;
3、检修、搬运、装卸过程中,要消除静电,轻装轻卸,防止包装物损坏、泄漏;
4、要经常检查防爆电气,使之处于安全状态;
5、固定机械设备,金属部件电气设备应保持良好接地和绝缘;
6、消防设施、设备,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和更换。
三、废弃物处理
1、危险化学品超期和废弃包装物处理,由单位统一集中保管,定期通过有关部门在指定地点按要求销毁,不得擅自丢 弃。
2、发生泄漏的危险化学品要根据其性质,按规定由公司或经过有关部门回收、处置。不得乱丢乱弃。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范,制定操作规程。
一、危险化学品多为易燃易爆、毒害品,为保证公共安全和职工个人安全,必须严格按规作规程操作。
二、装卸时,要消除静电,轻装轻卸,不得损坏包装物。
三、搬运时,按上述要求,小心适量搬运,不得在地下拖动或产生碰撞、磨损。
四、储存时,应分别堆放。禁忌物品要按严求隔离。
五、灌装时,要注意流速,防止产生静电和泄漏。
六、单位统一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在操作过程中,一律配戴正确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在各个操作和环节,要使用防火花工具,如汽车阻火器、橡胶垫等。
经营销售管理制度
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如下制度:
一、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范围,从有生产、销售资格单位采购,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应由有运输资格的单位运输。
三、购入、销出的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出入库登记,一月一盘存。
四、出入库由专门人验收,分类管理。
五、售出对象必须是具有资格的单位,不得向无证单位和人员出售。
储存物品储存养护制度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二、各品种分类存放,根据其特性和其禁忌物,有的要隔离存放。
三、包装及储存物保持完好,符合技术要求,要按规定检查检测。
四、储存场所要有保持通风、防晒、降温、防火、防爆、防雷、防腐、防渗漏等措施,经常检查电气防火、防爆和消防器材的有效性。
五、储罐储存要建立防护围堤和降温措施,防静电和防雷措施保持完好。
查验准购证管理制度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安监部门核定的经营品种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2、必须从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货。
3、只能销售给具有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生产资格的单位。
发放管埋制度
1、进货必须按品种、数量、等级(含量)或质量由专门人员当天登记。
2、发放货物有专门管理人员按提货单发放。
3、发放人员要仔细核对、检查包装物和说明书及标签,确保包装质量。
4、发放货物需有接受人员签字。
5、提货单留存两年备查。
验收管埋制度
l、从外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经过采购人员验收,重点查验品名、危险化学品说明书、化学标签、包装物是否完好。
2、运输人员、接收人员也必须按以上要求重新查验。
3、各环节发放人员、验收人员必须层层签字。
采购管理制度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安监部门核定的经营品种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2、必须从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货。
3、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
4、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危险化学品说明书和标签。
职业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l、危险化学品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特性,因此必须加强个人防护。
2、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防毒面具,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
3、人体部位不慎接触了危险化学品,要及时用清水清洗。
运输管理制度
1、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
2、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
3、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4、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10公里/小时,危险场所不大于5公里/小肘。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
5、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6、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注意观察。
7、汽车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驶。
8、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 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严禁酒后开车。
严禁超速开车。
严禁空挡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9、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10、本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委托给有危化运输资格的单位和车辆运输。本单位要与运输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防火、用火、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第二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区内各种作业、照明: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在储存、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第三条 用火审批权限 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储罐区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安全监督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第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条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
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火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第六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火票中,分析单附在火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第七条 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二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装置内各部位均应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入孔,通风换气,经分析合格,办理用火票后动火。
4、迸有限空间内部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生产区、储存区一律不得使用产生火花的设备和工具,严禁烟火和其他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