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村中学校车使用许可证制度_学校交通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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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村中学校车使用许可证制度
一、配备校车应当依照下列条件取得许可: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
二、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办理有关手续。
三、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变更校车驾驶人、服务学校、行驶路线的,须征得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同意,并将购车补助款全额退还;若私自变卖或者转让,将按照补助款的双倍数额对享受购车优惠政策的集体或者个人进行处罚。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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