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_公司一次性告知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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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家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进一步建设服务型、效率型、廉洁型国税机关,提高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咨询国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宜,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等事项的制度。

二、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涉税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承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资料。在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纳税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人员应填写《涉税事项告知单》交纳税人,并对所需的资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涉税事项告知单》一式一份,由窗口人员受理相关业务时填写交给纳税人。接收告知的纳税人应在《涉税事项告知单》上签名。纳税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三、对经常性办理的涉税事项,且手续、资料要求明确的,办税服务厅应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指南》。

四、遇到纳税人对所办事项的相关手续、资料不清楚,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承办人员应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即时告知当事人。

五、纳税人电话咨询有关办理涉税事宜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各办税服务厅应设立电话咨询记录簿,并作好一次性告知的电话记录。

六、各办税服务厅要在纳税人集中办税场所设立公告栏、触摸屏,统一公布涉税事项所需材料、程序、时限等内容和填写要求。

七、责任追究。涉税业务受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凡未能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或被纳税人投诉且查实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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