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稿 第五章 选举制度(材料)_第五章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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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代表法
一个政党在一个选区之内,比其它政党多得一票就可以垄断该区的议员全部名额。
1单记多数代表法_用于小选举区制以得票比较多者或绝对多数者当选,但这种选举往往发生不公平的结果,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如甲图‟是
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有时得票最多„如乙图‟反而败北。而且很明显的,小选区制中仍是大党获利。
甲
乙
a党 当选数 b党 当选数
a党 当选数 b党 当选数 1选区
3005
1995
0 1选区 2378 0
2622
2选区
2645
2355
0
2352
0
26483
3238
1255
0
2428
0
25734
2509
2491
0
2271
0
25735
2603
2394
0
4571
428
0 合计
14000
11000
0
14000 1
11000依比例代表法
2连记多数代表法_适用于大选区,得票较多的政党可以以一票之差,垄断该选区议员全部名额。举例说明如果一选区有3001张选票,若甲党得1501票,而乙党得1500票,则该选区名额皆属甲党。此处缺点在于当选人虽然可以得到选举人过半数的票,却未必能够得到全体选举
人多数票。多
数代表法有比较多数法,与绝对多数法。绝对多数就是乙得票数过半者当选,若得票多数者并未过半,则采取以下两种补救措施
a第二次投票1.选举人可以任意投票,仍以过半数者当选.2.选举人可以任意投票,以得票较多数者当选.3.选举人只能就第一次投票中,择其得票最多者两人,举行投票
b选举投票
(有点复杂)
少数代表法
是使少数党亦得选出少数议员的方法,此法只适用于大选举区制。
1有限投票:令选举人在大选区制,不对议员名额全部,做连记投票,只对其中一部做连记投票,使少数党能够选出少数议员。
2累积投票:令选举人在大选区制中,对议员名额全部,做连记投票,同时又许选举人连记不同的人,此时少数党可以把自己的票数集中在少数人身上使少数人当选。
3递减投票:令选举人在大选举区制中,对议员名额全部做连记投票。但其投票价值又从连记的顺序中递减。采取此法少数代表的目的亦可达到。
4大选举区制的单记头票:少数党亦可使自己的候选人当选。
以上4种方法,皆可使少数党有机会当选,但是,依然有诸多不公平之处。
比例代表法
使各政党能够以比例他们所得票数,多数党选出多数议员,少数党选出少
数议员。比例法先求出当选人应得票数,各政党以此票数为准,依其所得票数,算出他们该选出多少议员,此当选票数称当选商数。
当当选商数已经确定,某候选人所得的票到达此商数后,其余票就转让给其它候选人。而候选人票数太低绝对没有当选希望时,其废票依然转让其它候选人。至于转让的方式依单记比例代表法和名单比例代表法之不同,有不同的方式。
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
主要指每个选区只能选出一名代表,每位选民投1票,由选区内得票最高的人当选,不需要获得过半数选民的支持。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主要有两大特色:一是容易走向两党竞争及两党制,一者,在“赢者全拿”的规则下,小党在先天上就不容易生存;二者,选民为了不浪费选票,一般都会把票投给当选机会较大的党,以防止自己最不喜欢的政党上台,在后天上不利于第三党的生存。故台湾县市长选举到最后一般都呈两个主要政党对决的趋势,虽然也不乏无党籍候选人出线,但一般都有政党的背后支持或礼让。二是政见诉求比较温和,为争取绝大多数而非特定选民的支持,政党或候选人如欲获胜,在政见诉求上就不能太偏激或太保守,而趋向以多数选民较关切的公共政策、福利政策作为主要选举诉求。如在台湾历届县市长选举中,统独矛盾等具高度争议性的话题经常被淡化,大多数选民关心的公共政策反成热门话题。
单一名额相对多数选举制(single-member plurality system,SMP)(第一名过关制,first past the post,FPTP)
采用国家:例如英国(下议院)、美国、加拿大和印度。
类型:多数当选制。特征:
1全国划分为规模相等的多个单一名额的选区。2选民只能选一个候选人,通常在选票上以横线划之。
3候选人仅需获得相对多数选票就可当选(即“第一名当选”规则)优点:
1该制度明确了代表和所在选区选民的联系,以保证当选者履行对选区的义务。2 使选民可以清楚地选择有可能执政的政党。
3使政府获得了选民的明确授权--尽管政府的组建常以相对多数选民支持为基础。可防止极端主义的危害,激进小党更难获得席位和信任。
5由于单一政党通常能凭多数控制议会,该制度有利于产生强势和有效率的政府。6由于一党政府很少因不团结和内部纷争而垮台,该制度能够产生稳定的政府。缺点:该制度“浪费”了许多(或许大多数)选票,包括那些投给落选者,以及投给当选者但超过相对多数当选线的选票。小党和所获选票在地理上分布均匀的党未被充分代表(即“第三党”效应),扭曲了选举的偏好。由于两强统治(两大党)的倾向,它提供的选择有限。政府经常只拥有少数支持,产生相对多数统治的体系,该制度削弱了政府的合法性。由于政府的变动会导致政策与方向的激烈转向,而造成不稳定。由于议员多是执政党的支持者,立法机构往往从属于行政机构,从而产生不负责任的政府。它并不利于那些社会触角广泛的候选人,而只有利于那些能够吸引大群选民的人。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4页
单一选区绝对多数决制/Single-member Constituency Majority Electoral System 是对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略作修改而得。根据此制,得票最高者所获之票必须超过选区总选数的二分之一时,才能当选。由于在单一选区选举制下,倘候选人超过三名时,任一候选人不易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实行单一选区多数制的国家,往往要在候选人无一获得二分之一多数票的议员选举后不久,再举行一次跟随选举(follow-upelection)。在这次选举中,只有上次选举中的票最多的二人有资格参选,并由二人中得票超过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中]吕亚力:《政治学(修订五版)》,台北三民书局08年版,第317-318页
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制(single--nontransferable vote,简称SNTV)
即每个选区都可产生1名以上的“立委”,每个选区的名额视人口多寡而定,每位选民只能投一票且选票不能在候选人之间转移,由得票数最高的几个人当选。这种选制过去主要有日本、南韩、台湾三个地方使用,但自南韩、日本分别于1998年、1994年废除后,目前只有台湾仍保有这种选举方式。SNTV制的主要特点是:一是采复数选区,意指选区应选名额大于1,通常习惯上将应选2-5
名的选区称为中选区,而将应选6名或6名以上的选区称为大选区;二是选票进行“单记”,即不论选区应名额为多少,每位选民只享有投一票的权利,必须从自己中意的几个候选人里选出一个人来,每个候选人的得票都单独计算;三是选票“不可让渡”,就是指不管当选者超过当选所需票数的多余选票还是落选者所赢得的选票,并不能转移给同党或同联盟的其他候选人,形同废票。
单记可转移投票制(single-transferable-vote system,STV)采用国家:爱尔兰和英国(北爱尔兰议会)类型:比例代表制 特征:为多名额选区,每个选区可多达五名当选者。2 政党所提名候选人数量可同应选名额一样多。3 选民按照偏好投票,和选择性投票制一样。候选人获得一定选票基数即可当选。该基数为选出规定数目候选人的所需最低选票数,根据下面的公式(Droop formula)计算:
总投票数 基数=-------﹢1
(应选席次﹢1)
例如,如果某一选区共投100000张选票,选出四个席位,则基数就是100000/(4﹢1)﹢1=200015
根据第一偏好核计选票。若应选席次未全部选出,则剔除最后一名候选人,其得票根据第二偏好重新分配,以此类推,直到选出该席位为止。优点:该制度能达到高比例性的结果。同党候选人进行竞争,意味着选民可根据候选人的历史记录及对于跨政党议题所持立场来进行判断。
3同一选区拥有多个席位意味着选民可以就向谁申诉进行选择。缺点:所达到比例性的程度各异,多决定于政党制度 2 不可能建立强势和稳定的政党政府。党内竞争会引起分裂,并使得当选者得以逃避选区责任。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6页
单一选区两票制
自德国于1949年开始实施兼采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制与政党比例代表制混合的“单一选区两票制”后,这种选制成为许多国家仿效的对象,台湾各界近年来也一直呼吁废除SNTV制改采“单一选区两票制”。所谓“单一选区两票制”,即区域选票与政党选票分别投票,两者间的比例由各国自定;每位选民投两票,一票投给区域立委,一票投给政党。但在席次换算上,又分德式的“联立式两票制”和日式的“分立式两票制”两种,所谓“联立式两票制”,就是在一张选票上,同时有区域候选人及政党两个选项,选民投区域候选人一票,投政党一票;
但在分配席位时,先依政党得票数分配各党的总席次,扣掉区域当选席次后,剩下的再由政党名单来补足。例如甲党在某邦按政党得票率分得30席,但该党已赢得16个区域席次,则甲党在该邦实际只能分得14个政党名额。所谓“分立式两票制”就是选民真的拿到两张选票,且区域席次与政党席次分开计算,如一党在区域中得到30席,按政党比例分得20席,则总席次为50席。“单一选区两票制”的最大特色就是融合了比例代表制与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的主要优点,尤其是“联立式两票制”备受外界称道,而“分立式”却对大党较为有利,如日本在1996年的国会选举中,自民党即以34%得票率,取得48%席次,引来民众的强烈不满。
政党比例代表制
意指根据各个政党的总得票率来分配国会席次的制度,除以色列和荷兰以全国为一选区外,大多数施行此制的国家都会依其历史、政治、种族、地理环境等条件,将全国划分为数个复数选区。该选制的主要特色是:一是小党的生存空间比较大,只要在选举中得到一定的选票,它便有可能在“国会”分得若干席位,但也容易导致小党林立;二是在竞选活动中,候选人个人的声望与魅力比较淡化,政党所代表的意识形态、政纲政见是选民投票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台湾在1991年进行“修宪”后,为维护其所谓代表全中国的“法统地位”,开始在“立法委员”选举部分增加“全国不分区及侨选代表”席次,并采“一票制的政党比例代表制”产生。所谓“一票制”,就是指政党比例代表的产生,并非选民在区域“立委”选举部分之外再对政党另行投票,而是将政党比例代表附挂在区域“立委”的选票上,凡区域“立委”选举总得票率超过5%的政党,即可分配一定的“全
国不分区及侨选立委”名额。
大选举区制与小选举区制的优缺点
区域代表制的国家因领土过大,而将全国分为若干选区
*小选举区制:每一选举区只能选举一人。
优点:1选区小,举行选举容易,简单又经济。
2区域小。候选人名额少,可使选民了解候选人的贤与能,较易判断。
3小选区中的选民对该区选出的议员较容易加以监督,直接可使该区议员尽心负责,间接可以促进人民的政治意识。
4选区小,该区小党派亦可选出议员。
5区域小费用少,使稍有资财者,均有参加竞选的机会。
缺点:1选区小名额少,竞争激烈,则威胁利诱之舞弊行为较易发生。
2选区范围狭小,人才少,使选民缺乏适当人选。
3区域小,则选区必多,多数党容易利用职权,用不公正的发法划分选区,以维持该党既得利益。
4小选区的代表亦受地方利害影响,争取地方利益,忘记国家利益。
*大选举区制:每一选区可以选举两人以上议员。
优点:1选区大选民多,候选人在竞选之际,不易普遍发生威胁利诱的情形。
2大选区人才多,可选择适当人选,提高政治角色素质。
3大选区名额,为避免垄断是比采用比例制。比例制的优点,亦是大
选区制的优点。
缺点:1候选人多,不易为选民所认识,易为政党所操作,不易选出理想的议员。
2选区大,选民多,调查登记较为困难,发生错误势所难免,因此公民之选举权可能被剥夺者亦所难免。
3大选区内,万一再行投票或补缺时,因手续困难,劳民伤财。
4大选区制若不配合比例制其议员当选必为大多数党操控。
5选区大,候选人竞选费用必多,非有财力者,不足胜任,因此议员名额容易为富豪或其支持者独占。
罢免(recall)
选民能够要求不满意的公职人员做出交代并最终免去其职的一种程序。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7页
两轮投票制(second ballot system)
采用国家:传统上是法国(尽管法国选举制度经常改变)类型:多数当选制。特征:同第一名过关制一样,当选候选人只有一个,选民也只能选一人。2 候选人若想在第一轮投票中获胜,需赢得半数以上的选票。若第一轮投票中没有候选人过半数,需要在领先的前两名候选人中进行第二轮
投票决出胜者。优点:这种制度拓宽了选举的选
择范围:选民在第一轮投票中根据偏好选择最喜欢的候选人,在第二轮投票中则尽力支持最不坏的候选人。由于候选人获得过半选票方可当选,该制度鼓励候选人提出尽可能广泛的诉求。同第一名过关制一样,有可能产生强势和稳定的政府。缺点:由于该制度并不比“第一名过关制”更具有比例代表性,它亦扭曲了选举的偏好,对“第三党”不大公平。促使参加决胜选举的候选人追求短期的声望,或与已失败的候选人达成交易,放弃自身的原则。进行第二轮投票可能会减弱选民的耐心和政治兴趣。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4页
选择性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 sysrem,AV);增补性投票制(supplementary vo te system,SV)。
采用国家:澳大利亚(众议院,AV),英国(伦敦市长,SV)类型:多数当选制 特征:单一名额选区。这是一种偏好投票,在选择性投票中,选民根据喜好的顺序排列候选人:1 为首要偏好,2 为第二偏好,以此类推。而补充性投票制中选民只能增补一名候选人。当选者须赢得总票数的半数以上。选票根据第一偏好计算。如果没有候选人获得50%的选票,则剔除最后一名候选人,根据第二偏好(或依序的偏好)重新分配其得票,一直到某位候选人获得半数投票。而增补性投票制中除了前两名候选人,其他人均被剔除。优点:较“第一名过关制”中的“浪费”票要少。与“两轮投票制”不同,选举结果不受候选人交易的影响。尽管获胜者必须确保获得至少50%的选票支持,但并不能排除单一政党多数执政的可能。缺点:这种制度并不比“第一名过关制”更具比例代表性,仍有利于较大政党。2 选举结果可能由较小且可能是极端主义政党的支持者的偏好所决定当选候选人拥有的第一偏好选民支持可能较低,其唯一的优点在于他/她可能是所有候选人中不受欢迎程度最低的一个。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5页
附带名额制(additional member system,AMS)
采用国家:德国、意大利、俄罗斯(国家杜马)、新西兰和英国(苏格兰议会和
威尔士议会)类型:比例代表制 特征:
1按照单一名额选区的“第一名过关制”选出一定比例的席位(德国为50%,但意大利、苏格兰和威尔士较高)。剩余的席位按照政党名单制选出(焦点论述“政党名单制”)。3 选民投出两票,一票给本选区的候选人,一票给政党。优点:该制度的混合特征兼顾了选区代表性和选举公平的需要。政党名单程序则保证了整个议会的比例代表性。尽管就结果而言该制度具有广泛的比例代表性,但它仍有产生一党执政的可能。它使得选民可以将某党候选人作为选区代表,而支持另一政党组成政府。4 它考虑到了代表选区选民和担任内阁职务是非常不同的工作,要求非常不同的才干和经验。缺点:保留单一名额选区防碍了高比例代表性的实现。该制度产生了两类代表者,一类为不安全和选区义务所累,一类则拥有较高地位并有希望担任内阁职务。由于选区的规模较大(一般是“第一名过关制”的两倍大),选区的代表性受到损害。该制度下的政党变得更加集权化且更为强势,因为它们不仅决定谁能稳上候选
人名单,谁必须在选区里面奋战,而且决定候选人在名单中的位臵。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5页
政党名单制(party-list system)
采用国家:以色列、包括比利时、卢森堡和瑞士在内的多个欧洲国家、欧洲议会 类型:比例代表制 特征:全国为单一选区,或者在采用区域政党名单制的情况下,全国分为若干大的多名额选区。政党将按优先顺序排列的候选人名单提供给选民。3 选民投票给政党而不是候选人。政党按得票率直接分配席位,然后根据政党名单上候选人顺序,依次分配当选席位。可设有关得票率“门槛”(threshold)的规定(如德国为5%),从而将可能带有极端主义色彩的小党排除在当选者之外。优点:这是唯一比较纯粹的比例代表制,对所有政党都较为公平。该制度鼓励选民认同国家或所在地区而不是自己的选区,从而有助于团结统一。该制度使女性和少数群体候选人更有当选机会,当然,前提是他们能上政党名单。许多小党拥有议席,使人们比较重视协商、谈判和共识。缺点:许多小党的存在可能导致政府的弱势和不稳。2 代表者和选区的联系被完全割断。对于不受欢迎但因在政党名单排序靠前获选的候选人,无法褫夺其职。4 领导人决定政党名单,资历较浅的党员为求能上名单并排序靠前而倍显忠心,政党因而变得越来越集权。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6页
初选(预选选举,primary election)
初选是遴选党内候选人以角逐随后“官方”选举的一种党内选举。在20世纪,初选在美国成为首要的提名机制,也用来遴选参加政党大会的代表以及政党领导人。美国多数州采用“封闭式”初选,参与者限定在已登记的政党支持者范围(与党员不完全等同);“开放式”初选则允许所有选民参与,而不考虑政党联系。初选的意义在于,它给基层党员提供了有关党务的更多发言权,走向更为候选人取向而非政党取向的政治形态。初选的成功使候选人能够掌控政党机器,而不是将问题留给党本身。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8页
选举团(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
一种间接选举机制;负责选出政党或公共职位人选的选举人团体。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不正当选区划分(格里蝾螈,gerrymandering)
操纵选区划分,以为政党或候选人谋取政治利益。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1页
囊括式选举制/At-large Electoral System 有些国家为免除选区重划的困扰或由于其他理由,干脆把全国或全州(例如美国)整个行政区当作一个选区,这种安排有些学者称作囊括式选举制,如美国联邦参议员,每州产生二名,一般惯例,并不分选区,由全州选民选出参议员。由于参议员任期重叠,故每次选举,仅一席为人角逐。在小国如荷兰与以色列,也把全国当成一个选区,同时选出若干名议员。这种制度有助于使竞选活动着重于全国性政策课题之变论,而减低地区性问题在选举中的重要性;并且有利于具全国知名度的人物脱颖而出,降低藉亲情、友情…等因素当选的地方性人士当选的几率。
[中]吕亚力:《政治学(修订五版)》,台北三民书局08年版,第320页
不比例性/Inproportionality 政党所得选票与席位分配之间的偏差程度。
[瑞士]Jan-Erik Lane、[瑞典]Svante Eron:《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台北)韦伯文 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9月版,第264页
杰利蝾螈/Gerrymandering 指不公平的选区划分方式。
[瑞士]Jan-Erik Lane、[瑞典]Svante Eron:《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台北)韦伯文 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9月版,第276页
在杰利蝾螈的过程中有两大基本策略主轴:其一就是尽可能极大化己方票源的有效使用,其二就是尽可能极小化对方票源的有效使用。是故,「集中选票」(packing)和「分散选票」(cracking)为杰利蝾螈的主要手段。集中选票为尽可能将对方阵营支持者集中划入己方铁票区域,以消耗降低这些选票在其它区域的作用力。分散选票则指尽可能将对方阵营的铁票区域划分成数个选区,以达到稀释对方铁票区域的作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