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中心感染控制制度_血液透析感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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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中心感染控制制度
为了避免血液透析中心内发生感染,减少并发症,特作如下规定:
1、从事血液透析工作的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范。
2、治疗室和透析室应当保持空气清新,每日进行有效的空气消毒,空气培养细菌数应<500 cfu/m3。
3.为防止交叉感染,患者使用的床单、被套、枕套等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更换,每次透析结束,对透析单元内所有的物品表面(如透析机外部、小桌板等)及地面进行擦洗消毒。
4、透析单元内物品表面细菌数<10cfu/cm2。明显被污染的表面应使用含有至少500 mg/L 的含氯消毒剂消毒。
5、透析用水细菌培养应每月1次,要求细菌数<200cfu/ml;采样部位为反渗水输水管路的末端。
6、内毒素检测至少每 3个月1次,要求内毒素<2EU/ml;采样部位同上。
7、化学污染物情况至少每年测定 1 次,软水硬度及游离氯检测至少每周进行1 次。
8、透析液细菌培养应每月1次,要求细菌数<200cfu/ml,透析液的内毒素检测至少每3个月1次,内毒素<2EU /ml。透析液的细菌、内毒素检测每台透析机至少每年检测 1 次。
9、乙型和丙型肝炎患者必须分区分机进行隔离透析,并配备专门的透析操作用品车,护理人员相对固定。
10、新入血液透析患者要进行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及艾滋病感染的相关检查。对于 HBsAg、HBsAb 及 HBcAb 均阴性的患者建议给予乙肝疫苗的接种。对于 HBV 抗原阳性患者应进一步行 HBV-DNA 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对于 HCV 抗体阳性的患者,应进一步行HCV-RNA 及肝功能指标的检测。至少每6个月复查乙肝和丙肝病毒标志,每年复查梅毒和 HIV感染指标。
11、透析管路预冲后必须 4 h 内使用,否则要重新预冲。
12、重复使用的消毒物品应标明消毒有效期限,超出期限的应当根据物品特性重新消毒或作为废品处理。
13、严格执行一次性使用物品(包括穿刺针、透析管路、透析器等)的规章制度。
14、透析废水应排入医疗污水系统。
15、废弃的一次性物品具体处理方法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理。
16、由护士长负责监督消毒隔离的实施,如有感染或发现感染征兆时应及时上报处理。
感染监控科 201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