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卫制度_公司保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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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保卫管理制度 GAXP-AQ-001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保卫工作,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内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属各部门。第三条 各级人员职责
一、总经理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2、将保卫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统筹安排,为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定期听取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经常检查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应督促保卫部门建立健全保卫工作制度,防止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4、对模范执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
二、保卫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治安保卫规章制度,针对本公司实际制定贯彻措施,切实搞好本公司治安保卫工作。
2、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督促员工遵守治安保卫制度。对有轻微违法行为者,应作好帮教工作;对存在的矛盾,应作好调解工作,防止激化。
3、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防止各类案件发生;发生案件后,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主动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部门侦破。
4、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加强对治保组织的领导,定期组织治保人员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做好保卫工作。
5、严格加强公司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确保该系统的完整好用,切实保障公司财产安全。
三、各部门保卫职责(共用)
1、贯彻执行公司的保卫制度,把保卫工作纳入职工岗位职责进行考核。
2、本部门的设备、仪器、工具、原料等实行专人管理。
3、对员工经常进行法制和保卫知识教育,提高职工遵纪守法和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自觉性。
4、认真落实公司各项保卫工作措施,责任落实到人,严防案件和灾害
事故的发生。
四、保安人员职责
1、认真负责,大胆管理,不徇私情。
2、精神饱满,姿态端庄,着装整洁,文明执勤,严禁简单粗暴。
3、检查出入厂区的所有车辆和人员,对无出门证的物资和物证不相符的,有权暂扣物资和运输货物的车辆。
4、帮助进入厂区的外来客人与接洽部门取得联系。
5、阻止无证件人员进入厂区(包括无工作证的员工)。
6、制止无证营运车辆进入厂区和其他违规行为。第四条 车辆、人员、物资出入门岗管理
1、公司员工凭工作证进入厂区。
2、外单位人员进入公司办事,应主动到门岗出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并登记,由保安人员联系好接洽部门,填写《会客证》后方可入厂,出厂时应在门岗注销。
3、公司客户、参观人员、办事人员、劳务人员、工程施工人员均不得擅自进入生产现场;需要进入的,须相应的部门出具书面申请到综合办办理出入手续;现场参观须经公司副总经理同意。
4、出入厂区的车辆(含摩托车),必须在停车线外主动停车,接受保安人员检查。外来车辆因公需进入厂区的,必须办理入厂登记手续,并接受保安人员检查后方可进入厂区。在厂区内车辆(含摩托车)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出厂车辆须经门岗执勤人员对人员、车辆、物资及相关手续核实无误后,方可放行。(所有车辆进入公司后,必须停在指定位置)。
5、物资出厂时手续必须齐全,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准出厂。需要出门的产品及其它物资凭保卫部门、仓库、生产部负责人签署的出门证方可出门。特殊情况手续不齐全但又急需出厂的,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保卫部门方可放行,事后立即补签字。
6、上班时间,员工需出门,应按《考勤管理制度》执行,并在保安《员工工作时间出入门岗登记表》上登记。
7、出租车、中巴车、二轮、三轮摩的等客运车辆,一律不准驶入厂区。第五条 公司贵重稀有金属管理
1、贵重稀有金属的范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是指铜金属,必须设专柜、专库和专人保管。
3、贵重稀有金属入柜(库)前,必须检查验收登记。
3、保管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作好帐目登记工作。
第六条 重要部门管理
一、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管理部门
1、存放现金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以及公司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
2、严格落实现金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
3、存放现金的房屋,门窗应牢固,同时应安装防盗报警装置,以确保安全。
4、存放现金不得超过银行和公司财务部规定的限额。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必须进入保险柜。现金超过限额必须存入银行。
5、存取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有两人以上同行。存取万元以上的款项必须用专车接送。
6、财务部门应经常对有价证券的管理状况进行检查,防止被盗或被诈骗。
二、物资管理部门
1、物资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领、退、核等管理规定。
2、原材料、产品的储存应有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不出差错。
3、库管人员每天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行政部门。
4、保管、使用机密文件、图纸、重要资料及生产涉密产品的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登记,严防失密、泄密和盗窃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证件管理
一、证件管理范围:
1、员工工作证;
2、会客证;
3、参观证;
4、物资出门证;
二、工作证、会客证、参观证、货物出门证由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和办理。
三、使用范围及办理办法
1、员工工作证:新员工办证统一到行政部门办理,交免冠一寸单人照两张;员工补办证的,提供一寸单人照一张,并支付工本费5元。
2、会客证:外单位人员进入公司办事,由保安人员联系好接洽部门,经同意后填写《会客证》,出门时由接洽人员签字,交保安处后方可出厂。
3、参观证:凡到公司参观的人员,须由接待部门申请,经行政部批准后,在行政部门办理参观证。
4、物资出门证:由行政部统一制作,统一发放。公司生产部、行政部有开具物资出门证的资格,生产部负责开具产成品、设备等生产有关物资出门证,行政部负责开具办公类物资出门证,开具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并做好存档备查。
第八条 保安值班管理
1、值班人员必须随时在位,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并认真做好值
班记录。
2、值班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和消防器材,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检查、处理和上报。
3、巡逻人员要定时和不定时地按照巡逻路线进行巡逻,巡逻路线应随时进行变换。
4、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值班巡逻人员要坚决制止,机智勇敢,努力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5、巡逻人员要加强责任心,提高警惕性,发现可疑人员和异常情况,要认真进行盘查和处理。
6、在巡逻检查中发生案件,巡逻人员要保护好案发现场,积极搜寻违法犯罪嫌疑人,并及时向行政部报告。
7、行政部应对公司的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时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以下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全年未发生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的部门。
2、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使职工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本企业治安秩序意识不断增强,成效显著的部门。
3、在落实防火、防盗抢、防爆炸、防破坏、防诈骗、防泄密等治安防范措施方面,措施得力、奖惩逗硬、成效突出的部门。
4、责任心强,认真履行岗位治安保卫职责,成功预防和制止了各类灾害事故和案件发生的有功人员。
5、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为维护公司财产不受侵占而做出贡献的人员。
6、敢于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为案件破获提供重大线索的人员。
7、在其它治安保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
第十条 公司员工违反公司本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考核,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1、对不按规定出示证件接受检查,且态度不好的人员,考核100元。对扰乱门岗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外来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对进出门岗不主动减速,冲闯门岗的车辆,考核驾驶员100元,并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对翻越门窗、围墙进入厂区、办公室的,考核200元。
4、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门卫执勤人员,考核100元/次。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
以处罚:
1、存放现金超过银行和公司财务部规定限额的,现金、有价证券未进入保险柜存放的,考核100元。
2、存在治安隐患经保卫部门提出后,不按要求整改的,考核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3、发现重大安全问题不及时向行政部报告的,考核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违反证件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1、不按照证件办理程序,越权办理证件的,考核相关责任人200元。
2、擅自涂改或故意损坏证件,影响门岗管理的,考核100元。
3、擅自超出证件许可范围,在厂区内乱窜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考核接洽部门人员200元。
4、擅自将员工工作证、参观证等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考核200元。第十三条 保安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考核: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1、值班人员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考核100元;
2、值班人员不按规定巡逻检查的,考核50元。
3、值班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公司不登记或登记不全的,考核50元;对出厂人员、车辆不作检查的,考核50元;物资出门证签字不全放行的,考核50元;物资出门无出门证放行的,考核100元。
3、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其它异常情况,不及时处理和上报的,考核100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妨害公司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200元考核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1、经公司保卫部门检查出应予整改的不安全因素、隐患,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也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
2、知情不报、包庇涉案人员、窝藏赃款赃物、隐瞒不报或不配合保卫部门调查取证和作伪证的部门或个人;
3、在厂区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4、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扭拉围攻领导或工作人员,影响公司生产、工作、教学正常秩序,不听劝阻的;
5、酒后上班,在工作岗位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的;
6、违反现金、物资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盗窃案件的;
7、承接反动、迷信、淫秽及其它非法出版物的印刷业务和泄漏密件内容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损害公私财产的行为,对责任人给予200 元考核,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1、私拿、偷盗、扒窃、骗取、哄抢、抢夺公司和职工财物的;
2、非法倒卖公司产品、元器件、原材料、废旧物资等从中牟利的;
3、用公物为自己、他人和外单位安装水、电、气设施及装修,使公司财产受到损失的;
4.损坏公司的生产设备、建筑设施、花草树木、办公用具。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