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水利局信息报告制度_死亡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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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水利局信息报告制度
为及时汇总、掌握各级水利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应当在每年3 月31 日前通过同级政府网站和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向社会公布本级水利部门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的情况;
2.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主动向行政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局属各单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属有关单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本级机关绩效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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