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国务院废止人事部规章申请书_加入人事部申请书
请求国务院废止人事部规章申请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加入人事部申请书”。
请求国务院废止人事部规章申请书
申请人:李志强,男,46岁,汉族,身份证号:***371,地址:西安凤城一路六号,电话:***。
申请人:谢之豹,男,194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郑州人,1961年6月入伍,1969年5月转业,2001年退休,原西安氮肥厂干部,住西安市昆明路31号,邮编:710077,电话:029-83176313。
申请人:贺养学,男,60岁,汉族,原西安3507厂干部,身份证号:6101***918,住西安市昆明路7号院33-52,电话:***。
申请人:郭留柱,男,194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1964年8月入伍,1969年9月转业,2007年10月25日退休,原陕西省延河水泥机械厂司法处长、法律顾问,住西安市朝阳门外永乐路丹尼小区5号楼1-2-2号,邮编710032,电话:029-83516329。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电话:010-84214883,法定代表人:尹蔚民部长,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
请求事项:
1、请求国务院依照我国《立法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
(三)款的规定,撤销人事部人发[2003]27号文件及《关于教育引导部份企业军转干部正确认识生活困难问题宣传提纲》中“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政策。对此,中央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这一表述。
2、请求国务院依法发布行政法规,明确全国企业军转干部依法享有的政治、生活待遇,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后如何落实党和国家一贯的政策、法规和法律规定。
事实及理由:我们是全国数十万企业军转干部中的一员,受党、国家、军队培养教育多年,相信国务院能够依法行政尽快解决全国企业军转干部坚持八年之久的合法诉求。我们要求国务院解决企业军转干部|“一个身份,两个待遇”有充分的党和国家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法律依据。请看如下历史事实:
1、自1927年8月1日南昌起义,中国共产党建立党的武装那天起,军队干部就是党的干部。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军队干部既是党的干部,又是国家干部。
2、1952年政国院财政部字第180号令规定:“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以不降低其在军队原来享受之待遇为原则”。这是建国以来一直坚持的原则之一。
3、国字(1965)333号文规定:“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转业到地方后,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这是建国后第一个关于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法规,即《中华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地方工作暂行办法》。
4、国发(1975)29号文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同年129号文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同年170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仍然属国家干部……”
国发[1978]52号文规定:“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
5、政联字[1980]6号文规定:“改办的转业干部,均为国家干部”。
国办发[1981]3号文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不变”。
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24号文规定:“因工作需要没有安排到县级或相当于县级的应与地方县或相当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基本相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3)26号文规定:“复转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5)44号文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不能相应安排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国发(1989)52号文规定:“对安排低于相应职务的转业干部,在今后地方调整工资,应与地方调任下级职务,仍享受原职务工资待遇的干部同样对待”。
国务院、中央军委(1989)批转的《关于1989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原则上仍执行现行的政策规定”。
6、国务院、中央军委(1990)42号文规定:“暂时不能安排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就此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抓好落实”。
国转联字(1990)3号文重申了“做好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意见。
人发(1991)5号文规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发(1992)34号文规定:“转业到企业的干部,其工资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套改”。7 中办发(1995)5号文规定:“贯彻落实军转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国发(1995)19号文《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规定》:“1993年9月30日以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的套改,按照本规定执行”。
国办发(1996)13号文规定:“认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执行现行的各项安置政策„„”。
国办、军委办发《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要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中发(1998)7号文规定:“(1)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按国发(1995)19号文的规定执行。(6)对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中办厅(1998)8号文规定:“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中办发(1999)15号文规定:“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国有企业和基层工作”。
7、中发(2001)3号文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8、1997年3月14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9、1998年12月29日修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10、2000年12月28日修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第四十九条:“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第五十一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年 月 日,胡锦涛总书记说:“我们现行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和办法,基本上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其中一些重要原则和指导思想,今天乃至今后仍然是是管用的,需要继续坚持”。
全国数十万企业军转干部要求依法办事,落实党和国家一系列军转干部政策无可非议。其中大部分老同志年事已高、退休多年,已按工人退休的请各级政府重新按人事部门管理程序为他们转办退休手续,恢复其军转干部的荣誉和身份。这个要求不难办到。至于这些同志的退休工资、医疗费等生活待遇,中央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我们相信中央一定会尽快出台国务院的文件,妥善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上述合理诉求。
人事部人发(2003)27号文件及其《宣传提纲》经过七年实践检验是站不住脚的,既不能解决全国数十万企业军转干部的认识问题,也不能平息数十万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诉求。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党和国家的军转干部政策、法规和法律是一以贯之,一脉相承的,是得军心、得民心的,是巩固国防、改革开放的重要保障。
人事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2003)27号文件和附件《宣传提纲》没有依法办事,不能以理服人。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此文件及宣传提纲中的不当表述,应由国务院审查予以废止或撤销。
《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我们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当事人,请求国务院依法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相关问题天经地义,相信会得到中央的重视和满意解决。
全国数十万企业军转干部在部队为国防建设做出了贡献,转业后在企业为国家建设和企业改制做出了奉献和牺牲。现在国家富裕了、财政有钱了,我们不奢望拿到现在国家公务员的相同待遇,只是希望国家象解决企业离休干部和企业教师待遇一样,给企业军转干部身份予以认可、待遇适当提高就可以了。
特此申请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院
申请人: 李志强、谢之豹
贺养学、郭留柱 201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