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尾矿库领导巡查制度_尾矿库闭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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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巡查尾矿库安全工作制度》的通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委会文件

晋安字〔2009〕8号 签发:陈川平

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巡查尾矿库

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领导干部巡查尾矿库安全工作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领导干部巡查尾矿库安全工作制度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

附件: 领导干部巡查尾矿库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尾矿库的安全监管责任和有关企业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尾矿库安全生产,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尾矿库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并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对辖区内尾矿库进行安全巡查。

(一)市长每半年巡查一次以上;分管副市长每季度巡查一次以上;市长助理、安监局长每季度巡查两次以上;分管副局长每月巡查一次以上。

(二)县(市、区)长每季度巡查一次以上;分管副县(市、区)长每月巡查一次以上;县长助理、安监局长每月巡查两次以上;分管副局长每月巡查三次以上。

(三)乡(镇)长每月巡查一次以上;分管副乡(镇)长每月巡查两次以上;安监站长每月巡查四次以上。

第三条 中央驻晋企业和省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并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对本企业尾矿库进行安全巡查: —2— 董事长、总经理每半年巡查一次以上;分管副总经理每季度巡查一次以上;安全部门负责人每季度巡查两次以上;安全部门分管负责人每月巡查一次以上。

其他管理干部定期巡查尾矿库的规定由企业自行制定。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对尾矿库安全巡查,必须深入现场,实地检查尾矿库的安全状况。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每次巡查不少于两个尾矿库;企业负责人每次巡查应当覆盖本企业的全部尾矿库。

第五条

领导干部巡查尾矿库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跟踪督促整改,必要时采取挂牌督办措施。

第六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负责人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认真

执行本制度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第七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巡查尾矿库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并把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业绩

核的内

容。

第八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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