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1_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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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2 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4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5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6 安全奖惩制度....................................................................................7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8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9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0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11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6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7 人员出入井检身和清点制度..........................................................19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矿安全管理水平,深入了解矿井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发生。现结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阜煤字[2010]150号)文件《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制定出我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如下:
1、下井带班人员必须是副矿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持有安全资格证。
2、下井带班人员必须对井下的采煤、掘进、通风、维修、机电和运输负责。
3、下井带班人员必须深入井下现场进行带班作业,带班作业时间和当班作业人员工作时间相同,即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
4、下井带班人员下井次数分别规定为:矿长每月12天,总工每月下井16天,副矿长每月16天;副总工每月下井18天。
5、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井下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领导报告。
6、下井带班人员必须在井下进行交接班,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的安全状况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必须做到口头交接和交接班记录中详细注明交接相结合。
7、建立矿领导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领导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8、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薄。
9、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考核办法对下井带班领导,根据我矿制定的奖惩办法进行考核,每月底进行经济处罚,未和工人同下同上,提前升井的发生一次罚款50元,未完成我矿规定下井次数的,缺一次罚款150元,不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填写交接班记录本的一次罚款50元,未建立矿领导下井带班档案罚总工100元,带班人员升井后不填写下井带班档案的,一次罚款100元。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法人、矿长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责任的同时,要严肃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
为了提高我矿的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符合《三大规程》规定和安全质量跟踪处理现制定安全质量检查跟踪处理制度:
一、安全质量检查员必须熟练掌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质量质量标准化验收标准。
二、安全质量检查应有班检、日检、周检、月检;日检由当班质检员负责并有班检记录,记录上有当班班长签字,日检由各项目负责人负责,周检有生产技术科负责,并有各项目负责人签字,月检由煤焦公司组织。
三、安全质量检查的范围为各类工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
四、当班质检员发现各现场有质量等问题,必须立即要求当班作业人员整改,质检员现场跟踪整改,直至整改完毕。
五、生产技术科对施工现场除每周定时检查外,并不定时检查,发现问题交当班质检员,令其监督整改,并形成记录。
六、对出现质量问题,并不按照质检员要求按时整改的班组及个人,质检员有权责令让其停工学习。
七、对每月进行的安全质量验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小问题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以“四定”形式落实到人,定期整改,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矿井每周应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二、办公会议由矿长、副矿长、总工召集合主持,管理人员和矿专职安全员、专职瓦检员参加。
三、每次会议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抓住重点,讲求实效,会后对所研究确定的事项,要写出纪要上报下发,狠抓落实。
四、办公会议要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
五、听取全矿关于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头。
六、对本矿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七、检查以前安全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完成任务好的要表扬,对完成任务不好的要追究原因和责任。
八、参加学习人员要在会议记录上本人签名,不得相互代签。如不签名或代签名视为无效(没参加会议),按照安全奖惩制度每次考核100元。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人员伤亡:
死亡事故:0次,重伤事故:0次,轻伤事故:1起。
二、非人员事故:
三、矿井停产3天以上事故:0次,主扇停转10分钟以上事故:0次,设备损坏价值20000元以上事故:1次。
四、矿井为了完成上述安全目标,制定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逐级向上级负责,安全目标之外的事故发生,要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1、有死亡事故,管理人员的安全工资扣发3个月。
2、有重伤事故,管理人员和安全员的安全工资扣发1个月。
3、轻伤事故超标指标,责任领导和安全员的安全工资扣发1个月。
4、事故停产3天以上的情况,管理人员的安全员工资扣当月损失的10%。
5、主扇停转10分钟以上事故,对机电科给予200元处罚。
6、设备损坏价值2000元以上的情况,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工资扣发损失的20%。
五、建立安全科协助矿长、副矿长抓好安全工作
1、建立矿井的:“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达到各岗位。“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有“三违”要按照《奖惩制度》执行。
3、矿井制定了各项检查制度,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按要求认真执行的,责任者按照《奖惩制度》惩罚。
4、发生事故要按照规定做好事故调查和回报工作。
完成年度安全目标的奖励,按照煤焦公司制定的文件执行。
安全奖惩制度
一、职工有以下成绩之一的,由矿按其贡献大小,给以表彰、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作业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抢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二、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评定完成任务奖的前提。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安全工作上作出显著成绩,并完成生产任务的,在年终应由上级部门给以表彰、奖励。
三、任何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应给以经济或辞退。
四、违反安全规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
1、不及时解决安全或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或尘、毒严重危害的;
2、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4、由于设备不完善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发生事故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3、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4、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5、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为搞好我矿的安全技术工作,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落实,必须遵守本审批制度。
一、水文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编制专门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公司安技部,由煤焦公司报阜康市经贸委审批,并报阜康市安监局备案。
二、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公司安技部,由煤焦公司报上级审批备案。
三、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公司安技部和煤焦公司审批。
四、矿井每年必须编制灾害预防措施及事故处理计划并报公司安技部,由煤焦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五、作业规程必须由技术员编写经公司安技部审核经矿长审批后组织工人贯彻学习、考核、签字、修改、再审批、再贯彻、再考核、再签字等十个环节。
六、矿井测风记录报表必须送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七、瓦斯日报表必须每天上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八、当巷道贯通、接近老空或积水区必须制订专门的设计和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公司安技部和煤焦公司。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西沟二号井煤矿隶属于西沟煤焦公司,直接上级部门为西沟煤焦公司、煤焦公司安技部。煤焦公司对本矿的安全投入负责。
一、本矿的所有设备、材料由公司统一采购,本矿每月申报材料计划。
二、本矿的所有安全器材由公司统一维修和标校,各种鉴定由安技部组织协调落实。
三、矿井的维检费每季度转入本矿的帐户,用于本矿的安全周转资金。
四、吨煤安全提留金煤焦公司每季度转入本矿的帐户,由二矿在年终提出使用方案,由煤焦公司负责使用。
五、所有安全投入由公司分单位造册,年终于矿井核算,由于整改力度大,安全投入超额的部分由煤焦公司承担。
六、管理人员到其他矿井的安全学习和参观是公司组织由公司承担,是本矿组织,从本矿帐户安全资金支取。
七、先进技术、先进工艺的引进由煤焦公司划拨专款使用和推广。
八、年终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矿井的安全投入和资金的专款专用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出具正式报告,写入《煤焦公司年鉴》。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西沟二号井煤矿隶属于西沟煤焦公司,直接上级部门为西沟煤焦公司,煤焦公司对本矿的安全生产负主要监督检查责任,本矿的安全科负责具体安全监督检查的落实工作。
1、本矿的所有采掘活动在公司审批后制定相关规程和安全措施贯彻学习后开工。
2、公司对我矿的每月进行的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对待,不能敷衍了事。
3、每年8月与12月矿井要支持公司组织的总结和安全评比,制作工作长期规划和工作调整。
4、认真对待上级煤矿主管部门对矿井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二、矿井在内部也注重深挖安全监督的落实工作。
1、本矿每月进行四次安全检查工作(每周一),隐患及时整改。
2、矿井鼓励每隔职工在职工学习时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矿井保持生产活力。
3、认真执行领导值班制度,使现场操作的安全监督检查落到实处。
4、工作中认真检查《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程的贯彻和执行情况。
三、矿井对各种途径、方式的监督检查意见,注重落实。
1、对整改处决书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的责任者给予100-500元罚款。
2、对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依据价值给予100-1000元奖励。
3、对抢险救灾有突出贡献的依据价值大小给予100-1000元奖励。
4、对矿井“三违”严格检举检查力度,依据《奖罚制度》认真按照“四不放过”进行处罚。
5、工作中坚持安全工作的群防群治思路。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的意义: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使责任人受到追究;又要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事故上报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然后由总指挥(或代理总指挥)批准,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
3、事故上报时间要求:调度室值班人员在十分钟内通知到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二号井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指挥部下达向阜康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报告命令。
4、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的单位;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应当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伤亡事故
1、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轻伤、重伤、死亡事故三类。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死亡事故分二类:
(1)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2)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2、轻伤事故由矿上组织调查,必须当天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负责人和安全监察部。
3、重伤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调查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设备损坏2000元以上的,要在当天由机电班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负责人和安全监察部。
5、根据上述伤害程度,轻伤事故由矿井自己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安全监察部。重伤以上的事故,必须在发生事故后立即上报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主持协助上级调查处理。同时对非伤亡事故也应视同伤亡事故一样对待,分析事故,查明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非伤亡事故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达50t(含50t);(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含10米)以上;(8)掘井工作面冒顶5米(含5)以上;
(9)巷道冒顶10米(含10)以上。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7)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3m(含3m);(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8h;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7)掘进工作面冒顶3m以下;(8)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9、对事故隐患予以汇报和抢险救灾突出的人员要依据贡献大小给予重奖。
三、事故的调查处理
1、成立事故调查组: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遵循精简、效能原则;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事故调查组组长应由具有丰富的事故调查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行政领导担任。
2、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如实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2)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
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3)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4)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3、责任追究:本着对“三违”、“四不放过”的原则,必须查到人头,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通过认真客观的责任分析,理顺管理渠道,明确各司职责,才能达到“预防为主”的效果
(1)对重大事故,公司有失查责任,矿上有监督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应负有领导责任。矿长有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副矿长有指挥领导责任,值班领导有现场指挥责任。
(2)违章指挥且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伤的,要追究领导指挥责任。
(3)安全员或班组长不按规定作业,违章指挥,或超越职权,出现重大事故时,必须报告矿领导,经过现场查明后,再具
体处理。
(4)对瓦检员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出现空班漏检,造成重大事故的,必须追究瓦检员的刑事责任。
(5)矿井发生片帮冒顶造成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矿井领导至现场查明原因,必须追究当班安全员、班长、放炮员的责任。
(6)矿井工人不遵守劳动纪律和违章行为,造成严重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班长和当事人的责任。
(7)电、钳工不按期对机电设备检修,或出现接地短路、造成机械设备失爆和触电伤人,要立即报告,矿领导现场查明原因,要追究电工和当事人的责任。
(8)绞车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查明原因后,必须由绞车工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
(9)放炮员、班长务必要在工作面交接班,工作期间不准擅离职守,如迟到或早退,不在工作面交接班,一旦出现问题,要立即报告矿领导,查明原因后,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经济处罚。
(10)发生事故必须要写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过程、原因分析、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排除事故后的技术措施、今后的改进措施及有关人员签名。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机电队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配备兼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二、设备管理要掌握全矿设备的使用、保管情况,有权随时进行检查;对造成设备丢失、损环等事故应追查分析;遂乱拿、乱拆、乱卸设备的行为有权制止;参与设备的检修、安装、质量验收等工作。
三、各种机电设备都要实行帐、卡管理、随时清查、核对,做到帐、物一致。
四、闲置设备,必须进行配套、擦净、涂油等工作,严禁乱拆、乱卸、乱拿和无人管理。
五、需用设备时,要上报设备管理负责人,库房无权发放。
六、设备一律不得随意借出、调动、包括借用新设备;如确需要时,须经相关负责人同意,按规定办理手续方可,不得私自借出设备。
七、设备不得随意拆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经机电负责人批准方可。
八、待报废的设备需履行报废手续,不得随意、私自处理。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火工材料的管理,严防火工材料丢失,避免违章运送和保管火工材料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必须按规定执行火工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及丢失处理制度;
二、火工材料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三、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串岗。执行交接班制度。
四、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帐物相符。
五、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六、领取火工材料必须由放炮员亲自领取,并将雷管放入雷管专用箱内并加锁。领取火工材料必须在火工材料消耗册上签字。当班下班后无论是否剩余火工材料,放炮员都必须到炸药库进行算帐登记,本班领取多少、使用多少、剩余多少、交回多少,都必须填写清楚,并经放炮员、保管员签字后,把剩余的炸药、雷管分别放在库房内。严禁把剩余的火工材料埋在井下或放在更衣柜中。
七、严格执行领取审批制度和火工材料回执单制度,发放数量以审批数量为准,审批多少,领取多少,不得多发。回执单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不得填错和漏填。
八、往井下运送必须分开运送,拿炸药的人不拿雷管,拿雷管的人不拿炸药。
九、拿到井下必须分开放置在顶板完好、无淋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十、装配引药必须用多少装多少,当班用不完的必须将雷管从炸药卷上取下,放到雷管箱内。雷管箱内严禁放钻头、铁丝等物品。
十一、领取火工材料必须检查是 否符合要求,对不同型号的电雷管、变潮变硬的炸药,不得领取到井下使用。
十二、井下放炮一定使用发炮器,发炮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装药、放炮必须一人操作,放炮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到放炮时间,钥匙不得插入发炮器内;发炮器统一分配,建立发放和维修记录。
十三、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双股铜芯导线,并做到现用现放,长度不小于100米,一个工作面使用专门的放炮母线。
人员出入井检身和清点制度
一、所有入井、升井人员必须接受检身工的检查。
二、入井、升井人员必须登记出入井、升井时间,要做到本人签名。
三、检身工必须严格检查入井、升井人员,有异常,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四、发现升井人员违章携带、炸药雷管的等相关严禁品,要立即报告调度室或矿领导进行追查和处理。
五、对于超过升井2小时的人员,检身工必须查询落实未升井人员的延迟原因和具体情况,汇报至矿调度室。
六、检身工必须要坚守当班的工作岗位,不得脱岗、睡岗。不能有漏检发生。
七、检身工与充灯房必须核对下员进行核实,为未升井的人员要及时汇报调度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