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职业安全防护制度_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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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职业安全防护制度

医务工作者在医疗诊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感染性、创伤性、化学性及放射性等因素威胁,因此做好个人的防护不仅是为了本身,而且也关系到所接触其他人员的利益。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依照国家卫生部有关规定,制定了我院职工职业安全制度,希望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一、感染性防护

1、严格遵守标准预防原则:即认定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须进行隔离,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或是否接触非完整性的皮肤与黏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其基本特点是:

1、既有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

2、强调双向防护,既防止疾病从病人传至医务人员,又防止疾病从医务人员传至病人;

3、根据疾病的主要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包括接触隔离、空气隔离和微粒隔离。

2、感染性防护措施:

2.1、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2、诊疗和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戴具有防渗透性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围裙。

2.3、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2.4、从事感染性疾病诊疗护理人员要接种乙型肝炎、甲型流感疫苗等进行预防。

2.5、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锯等锐器刺伤或划伤。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锐器盒,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

2.6、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诊断的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卫生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

二、放射防护

依据卫生部2002年下发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中第三章有关规定,凡在我院从事同位素及放射性诊断治疗的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放射性卫生防护规定:

1、放射科及同位素室应当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2、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

3、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4、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贴有电离辐射标志。

6、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醒目处,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7、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装置。

8、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并不得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

9、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10、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1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和下列卫生要求:

11.1、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11.2、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11.3、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每次操作离开时,应当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的污染检测,发现污染要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

11.4、放射工作场所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修,保证正常使用。

11.5、放射科及同位素室,应当遵守质量控制监测规范。放射诊断、治疗装置的防护性能和与照射质量有关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1.6、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

三、化学防护

医院内用于科研、检验、消毒、以及治疗的各种化学试剂、危险品、易燃易爆液体及气体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令,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使用符合以下要求: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应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4、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保卫科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因工作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申请单,经保卫科批准后方可领用。

6、保卫科剧毒化学品的储存量、用途、流向应如实记录,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医院保卫科联系。

7、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8、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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