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_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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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发放原则:
1、防护用品的发放是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直接伤害的一种辅助措施。是根据劳动条件发给个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防护品,不是发给个人的生活福利用品,职工应当爱护,节约使用。
2、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穿(佩)戴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安全帽、安全带、面罩和护目镜、防酸碱用品、各类呼吸器等。
3、特种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选择有安全防护用品生产资格的厂家进行采购,以保证其护品质量与防护性能。
第四条办公室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后勤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第五条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全科验收后方可入库。
第六条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安全科开具出库单,后勤供应部门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
第七条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到安全科办以旧换新手续。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安全科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使用期限顺延。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第九条职工调离原岗位或离职,公司人事部门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报安全科备案。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发。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全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二)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十二条防护用品因损伤、经测试防护功能失效或超过有效期时,应及时从作业现场清理出来,并由专人监督销毁。对销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来源、销毁原因等情况要进行详细记录,经办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后存档。报废、待销毁的劳动保护用品要单独存放,标识清晰。严禁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外流,避免因误用而引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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