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_公司学习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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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及时、有效实施,根据市政府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内容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第三条 学习培训采用日常学习与专题学习相结合,集中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选送培训与定期轮训相结合等方法。
第四条 学习培训应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局人教处、政策法规处负责制订落实年度学习计划;日常学习由个人自行安排。
第五条 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应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并参加考试。行政执法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参与行政执法。
第六条 新参加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能参与行政执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学习培训情况,应记入业务学习台帐。
第八条 每年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1~2次,考试成绩应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终岗位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为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提供条件。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考试成绩优秀的,给予奖励;成绩不合格的,限期补考,两次不合格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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