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管理制度_公司各类印章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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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一、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一)公司印信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印信的种类

(一)印鉴: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

(二)职章:刻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职衔的印章。

(三)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其不对外单位的部门章可加注“对内专用”。

(四)职衔签字章:刻有经理及总经理职衔及签名的印信。

第二条

印信的使用规定

(一)对公司经营权有重大关连、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公司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以公司名义的行文,盖总经理职章。

(二)以公司名义对国营机关团体、公司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等由总经理署名,盖总经理职衔。

(三)以部门名义于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部规章典范的核决行文由经理署名者,盖经理职衔签字章。

(四)各部门于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对于公民营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

第三条

印信的监印

(一)总经理职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得由总经理核定本公司的监印人员。

(二)总经理职衔签字章得核定由管理部主管为监印人员。

(三)经理职衔签字章及部门章得由经理指定监印人员。

第四条

印信盖用

(一)文件需用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附表1),经主管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

(二)监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应于“用印申请单”上加盖使用的印信存档.第五条各种印信由监印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情事,由监印人全权负责。

第五条

监印人对未经判行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

第六条

印信遗失时除立即向上级报备外,并应依法公告作废。

第七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二)公司内部印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本规定就公司内使用的印章的制发,改正与废止、管理及使用方法做出规定。

第二条

公司印章的定义

本规定中所指印章是在公司发行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称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在盖公司印章时使用含公司名称、部门名称及签名人的橡皮图章,不在本规定所指印章之内。

第二章

制定与改刻、废止

第三条

提起议案者

公司印章的制定,改刻与废止的议案由秘书处长提出。

第四条

手续

秘书处长必须在提出的议案中将新旧公司印章的种类、名称、形式、使用范围及管理权限说明。

第五条

刻印与改刻

公司印章的刻制由秘书处长负责,同时,如有需要更换或废止的印章应由第十条规定的各管理人迅速将旧印章交还秘书处长。

第六条

废止印章的保存年限

除特别需要,由秘书处长将废止印章保存三年,然后在征得原使用者的意见后再处理。

第七条

散失、损毁、被盗

公司印章在受到散失、损毁、被盗的情况时,各管理者应迅速向秘书处长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书。同时秘书处长根据情况依本章各条规定的手续办理。

第三章

登记

第八条

印章登记台帐

印章在秘书处进行登记

秘书处长应将每个印章登人印章登记台帐内,并将此帐永久保存。

第九条

印章在公司以外申报时的登记

印章在公司以外登记或申报时,应由管理者将印章名称,申报年月日以及申报者姓名汇总后报秘书处长。

第四章

手续

第十条

盖章审批

公司章的使用依照以下手续:

(一)公司及高级职员名章

1.本公司

使用公司或高级职员名章时应先填写“公司印章申请单”(样式2)。(以下简称申请单),写明申请事项,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后(若领导不在时,由部长事先指定代理人),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

2.分店及工厂

在取得分店经理(或厂长)的认可后,将需盖章文件向总公司主管此类文件的部长呈递,由主管部长审查后依本条第(1)项所示手续办理。

(二)部门印章、分店及工厂印章

这几种印章同样需在申请单上填写用印理由,然后送交所属处长,获认可后,连同需用印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使用人

公司印章的使用原则上由印章管理人或文件处理人掌握。印章使用人必须严格控制用印范围和仔细检查用印申请单上是否有批准人的印章。

第十二条

代理使用印章人

代理实施用印的人要在事后将用印依据和用印申请单交印章管理人审查。同时用印依据及用印申请单上应有代理人印章。

第十三条

用印手续的简化

常规用印或需要再次用印的文件如事先与印章主管人取得联系或有文字证明者可省去填写申请单的手续。

此时,印章主管人应将文件名称及制发文件人姓名记入一览表以备查考。

第五章用印要领

第十四条

用印区别

公司印章的用印依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公司、部门名章及分店、工厂名章,分别用于以各自名义行文时。

(二)职务名称印章在分别以职务名义行文时使用。

第十五条

用印方法

公司印章的用印方法有以下几条:

(一)公司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

(二)盖印文件必要时应盖骑缝印。

(三)公司印章的盖章处除有另行规定或文件形式无固定要求的之外,一般参照以下规定进行。

1.公司名称章

名章一般盖于公司名称、部门名称、分店、工厂名称及出差地点的右侧。但公司名章与职务名章并用时应盖于名称中间或竖写名称的下方。

2.职务名章

盖于职务名称的右下。如竖式书写盖于下方。

(四)盖公司名章除特殊规定外,一律用朱红印泥。

(五)股票、债券等张数很多,盖章麻烦时,在得到经理批准后,可采取印刷方式。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开始实行。

(三)公司公印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印有以下几类

(一)公司印、会长印、经理印、副经理印、董事印、监查官印。

(二)存款等票据上使用的可行使股东权利的专用公司印章及经理名章。

(三)表现公司所据有的股东权利的专用经理章。

(四)股票、债券专用章。

(五)现金收据专用章(总店、分店、分公司、营业所)。

(六)经理室印、秘书岗位印、计划岗位印、考核岗位印、部门印、部长印、技术研究所印、技术研究所长印、分公司的部门印、分公司的部长印、处室印(限于有必要强调的总店、分公司、分店的某些处室)、处长印(参照前项)。

(七)分店印、分店经理印。

(八)存款专用分店印、分店长印。

(九)分公司及分公司领导印。

(十)存款专用分公司及公司经理印。

(十一)职工培训处、营业所、经营部(需特别认定的)印及各自领导印。

(十二)存款专用职工培训处、营业所、经营部印及各领导印。

前项所列之第(二)、第(八)、第(十)及第(十二)中各印统称为存款专用公章。

第二条

前项所列第2类印章用于支票的背书、存款的支取、票据的发行、背书的认可等一切以经理名义行使本公司股东权限之行为时。

股票及公司债券专用会长印章,用于股票发行、抵押权登记(取消)、财产信托(取消)及发行公司债券时使用。

现金收据专用印章在收取现金(支票及票据等),发放收据时使用。

存款专用分店印及该分店主管印用于分店支票运转、支票背书以及存款支出时使用。

第一条所列第(十)及

(十二)印章的用途参照前项。

第三条

前条各项所列公章不得在前条各项所定用途之外使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公章管理人”指每一种公章的直接管理者。

“管理代行者”代行公章管理职责。

“施印责任者”负责公章的施印。

“施印代行者”代行盖印业务。

第五条

第一条第1项所列各种公章的管理人,代行管理人,施印人和代行施印人另表规定。

除存款专用公章外,另表上没有规定的公章代行管理人、施印管理人、代行施印人,应由公章管理者事先指定。

第六条

公章管理者依照前项指定的代理人有变更时,应向分管公章管理的总店部长(以下称主管部长)报告变更情况。

总店的部、分店、分公司及其直属的业务机构和业务所的公章管理人,在处理上述第五第六条所列情况时,应各自向总店部长、分店经理、分公司经理或业务所负责人汇报执行经过。

第七条

(一)公章施印时,由施印人办理。施印人不在时,由代行施印人办理。公章管理者任何时候都可施印。

(二)各级公章代理人在经总店、分店、分公司及直属机构各级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施印。当公章管理人、施印人和施印代行者不在时,为使业务正常进行,公章代理人也可以使用存款专用公章。

(三)在专决权和特定管理权限中有关代理的规定,不适用于公章代理。

第八条

在文件上盖印时,要注意以下诸方面:

(一)以何种名义行的文盖何种公章。

(二)董事或监查官发的文件应分别盖董事或监查官印。

(三)除以上两条外,其他文件的公章参照第一条,股票、股权名义文件、抵押权的登记(注销)及财产信托的表示(注销)等文件应盖股票、债券专用公司经理章。公司内部使用的文件,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可省去公章。

第九条

向公司外部发制的文件需盖公章时,应有对盖章文件的决议,并参照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向施印人出示有关证明。

公司内部文件特别需加盖公章的也照此办理。

施印人在给前述发往公司内外的文件盖章时,要在盖章决议上签注,并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必要事项。特殊文件除外。

第十条

支票发行、背书、存款的支出及票据的发行时,需加盖能反映公司股东权利的专用章及经理名章,此时需在支票帐、存款提取单及票据帐中记人必要事项,同时附加会计传票向施印者出示。

票据担保需盖经理名章以行使股东权利时,需向施印人出示盖有公章的有关决定、委托状。

使用标志行使股东权利的专用会长章时依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一条所列

(八)、(十)、(十二)各类公章的使用参照本条第(一)项所列原则。

第十一条

股权名义、抵押权登记(取消)及财产信托的依据(取消)等文件加盖公章时,应向施印人出示各种文件的请求报告。

第十二条

现金收据专用章的盖印手续由公章管理人规定。

公章管理人确定手续时要向主管部长(如是营业所,向分店经理)报告。

第十三条

施印人及施印代行人在准备盖印之前,要从公章管理人或代行管理人那里取出公章,并应在用毕后迅速将公章归还管理人或代行管理人。

施印人因事在盖印过程中需暂时离开时,应由施印代行人继续完成盖印,若此时施印代行人不在.应将印章收入专用容器,妥善保存。施印代行人若遇此种情况也由此同样办理。

第十四条

公章管理人中代行管理人离职时,应将印章收入专用容器,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存款专用章必须单独保管。

第十六条

公章一律由主管部长按规定样式监制。

主管部长应将公章立帐。

主管部长对其直属部门、业务机关的公章,对分店经理、分经理所管辖的各类公章应建 有副本帐。

第十七条

当不需要公章或公章因磨损而不能使用时,要及时归还主管部长。

停止使用的公章上交后保存一年,保存期满后可以销毁。

(四)加盖部长印章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本规定就发信用部长印章(以下称本印章)的保管、管理及施印等有关事项进行规定。

第二条

本印章在适用于以下场合时,标志着一定的权利与义务,特别当转达经理旨意时使用,印章就标志着此旨意的权威性。

(一)就所管业务事项,以部长名义,信件形式发出的公文。

(二)就所管业务事项,以部长名义向公司以外的官方机构、协会等行文时。

(三)其他秉承经理旨意,应加盖此印的文件。

第三条

制作

本印章的制作由总务部庶务处经总务部长和经理的批准后,按照表11-10所列各类印章的形状、材质、尺寸等进行制作。

第四条

施印位置

本印章应盖于文件中部长姓名的下方。若是横写文件,应盖在部长姓名右方。文件分正副本时,原则上印章应盖在正本上,重要文件副本也应盖章。

第五条

保管

本印章的保管由部长执行,委托他人或运用都是不允许的。

第六条

施印的代行

部长出差或缺勤时,本印章的施印管理由总务部长执行,在受托代行部长职责时也可代行管理印章。

总务部长有不便之时,总务部长印由经理掌管。

第七条丢失和损毁的处理

本印章丢失或发生损毁时,应直接向经理及总务部长报告。

(五)印章处理要项

第一条

目的本要项规定本公司重要印章及一般交易印章的处理事项。

第二条

保管

重要印章由经理或总务部长负责保管。交易用章由总务部秘书处长保管。

第三条

盖印手续

需加盖重要印章或交易用章时依照以下手续进行。

(一)重要印章

1.需盖章时,持需盖章文件及填写了使用目的、盖印期限、日期和盖印数量等规定内容的“重要用印申请书”,经所属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报总务部秘书处。

2.接到申请的秘书处长,确认手续完备和申请单上填写无误后,将其与文件一并交总务部长批复。

3.总务部挺将对文件的效用进行审查,对有关疑点进行质询后注明意见,呈报经理。

4.经理在对上述过程及一应文件审查后,直接在文件上盖印。

5.盖过印的文件及“重要用印申请书”经总务部长返还秘书处长后,文件发还申请人。

“重要用印申请书”之“处理结果”一栏由经理填写,由秘书处长统一保存。

6.经理若认为文件有不完善之处时,要由总务部长、秘书处长依次向申请者反馈。

(二)一般交易印章

1.将文件及登记了文件名称、盖印日期、文件内容等规定事项的“交易印章施印登记表”递交总务部秘书处。

2.接收上述文件及表格的总务部秘书处长处理用印事务。

3.总务部长作为秘书处长的上级,负有管理用印的责任。

第四条

施印的代行

经理因不得已的原因而不能自行用印时,要预先征得经理同意委托事务董事代行用印。

第五条

办理时间

办理用印事宜应在营业时间之内。

第六条

禁止外携

印章严禁带出公司。

如不得不带出公司时,需经经理批准。

第七条

丢失时的处理

印章如遇丢失、损毁或被盗时,应迅速向经理或总务部长汇报。

第八条

印章的新刻或改制的手续

印章的新刻或改制由总务部长获经理批准后办理。

第九条

印鉴簿的保管

公司的印章,不论是重要印章,还是一般交易用章,用于文件和凭证时就代表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应将这样印章的印模制成印鉴簿交由总务部长保管。

第十条

附则

本要项的制发和修改、废止,由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要项于×年×月×日实施。

(六)印章及介绍信使用规定

一、公司职工出差和到外单位办事,一律持公司介绍信加盖公司印章。

二、凡用公司介绍信时,应由各处处长签字。

三、外单位到有关企业联系参观、学习和洽商业务需转开公司介绍信时,应由有关处室介绍,并经处长签字。

四、凡涉及两个处以上的业务,在办理介绍信时,由一个处负责与另了个处协商后,再行办理。

五、在办理转开公司介绍信时,各处要严格审查,如遇有违背公司业务整体规划或部署时应不予办理。

六、开公司介绍信时,应注明本处代号,各处代号和简称为:

(一)科技开发处

(技)

(二)计划处

(计)

(三)供销处

(供)

(四)财务处

(财)

(五)人事劳资处

(人)

(六)公关处

(关)

(七)咨询处

(咨)

(八)办公室

(办)

七、公司的报告、协议、合同等加盖公司印章前,应由公司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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