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_事故的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事故的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一)为事故的分类提供指导,并建立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
(二)保证事故发生后及时地上报和调查,并进行事故根源的分析和整改措施的制定,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
(四)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工伤保险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交通、治安、未遂等事故的管理。第三条
职责:
(一)事故班组职责:发生事故,当班负责人/操作人员,应马上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
(二)各职能部门、分厂/分子公司职责
1、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本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和人事部门报告,24小时内报安全办;
2、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将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及相关证据报安全办。
3、完成整改措施,并有相关记录。
4、负责本单位事故的管理工作。
(三)安全办
1、负责人身伤害、火灾、爆炸、交通、治安、未遂事故的统筹管理工作。
2、负责审核上报的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
3、负责组织调查职权范围内的各类事故。
(四)人事行政部
1、负责参与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2、负责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管理工作。
(五)财务部:负责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和有关待遇的办理和支付工作。第四条
事故的分类与划分标准:
(一)事故分类
1、人身伤亡事故。凡属本公司职工(包括计划内的临时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2、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换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贵重仪器仪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
5、停产事故。由于停水、停电、停汽、冻结和误操作造成装置被迫停车而形成的停产事故。
6、跑损事故。由于某种事故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燃料、水、汽和油等的跑损。
7、交通事故。凡是厂内的车辆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包括非职工的乘客民工、行人等)事故。
8、质量事故。由于混、串成品或其它事故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另由专门部门管理上报)。
9、其它事故。
(二)事故的划分:
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经济损失程度划分为特大损失、重大损失、较大损失和一般损失事故四种。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特大损失事故。1)一次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含1人); 2)经济损失大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事故。
2、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20万元的事故为重大损失事故;
3、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为较大损失事故;
4、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为一般损失事故,包括各种恶性未遂事故,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事件(如设备超负荷使用,高空坠物,高压气瓶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检修中误送电侥幸未造成触电伤亡等)。
(三)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2)工作损失价值 3)资源损失价值
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6)其它损失费用
(三)人员重伤的划分标准(供参考)
1、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及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严重,有失明可能者。
6、手部伤害:
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严重的,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等而造成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1)脚趾砸断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伤严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等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确定。第五条
由于生产管理不善,而导致事故的原因很多,往往一件事故涉及很多原因,为了便于分析、统计、每一事故要尽力找出一个主要原因,现将事故的主要原因分列如下,供各部门、分厂/分子公司上报时参考:
(一)人身伤亡事故的原因;
1、事故类别及其直接原因
1)物体打击:指落物、锤击、砸伤、崩块(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挤、压、撞等;
3)机械工具伤害:指绞、辗、碰割、戳等;
4)起重伤害:指起重设备在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5)触电:包括雷击、电击; 6)淹溺; 7)灼、烫伤;
8)火灾:指着火和救火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9)刺割;指机械工具伤害以外的刺割,例如钉子扎脚、尖物刺割等; 10)扭伤:指扭腰、扭臂、扭脚等;
11)高空坠落:指从三公尺以上的高空作业坠落和从平地坠入坑池、沟内; 12)倒塌:指建筑物、框架、堆积物倒塌;
13)瓦斯爆炸:指丙烷车、库爆炸、粉尘爆炸、如煤尘铝粉等;
14)中毒和窒息:指油气、沥青、氮气、一氧化碳和各种化学气体等; 15)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包括各种气瓶爆炸;
16)其它伤害:指上述原因以外的,如跌伤、冻伤等
2、间接原因: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2)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4)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通道条件不良; 5)没有安全操作制度或不健全; 6)劳动组织不合理;
7)对现场缺乏检查或指导有错误; 8)设计有缺陷;
9)不懂操作技术知识;
10)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 11)除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
(二)设备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囚:
1、直接原因
1)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2)缺乏维护或维护不周; 3)缺少检修或检修不良; 4)设备本身故障或材质不良; 5)设计错误;
6)安装不合理或安装错误; 7)其它原因
2、间接原因
1)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没有制度;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缺乏安全教育; 4)验收不彻底; 5)其它
(三)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
1)使用明火:如焊割、烘烤、加温、照明、取暖等
2)设备、工具缺陷:如漏油、漏气、摩擦、撞击产生火花,缺乏安全装置等。3)电气装置有缺陷:电器设备、线路产生火花、雷击、静电放电等。4)设备发生故障:如缺水、停汽、停电、腐蚀、结焦等。5)物质自燃:如油抹布自燃等。6)易燃物接触火源或灼、热物体 7)物质的化学作用。8)其它 第六条
事故的管理:
(一)抢险与救护
1、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2、发生人员重伤或较大损失以上事故时,公司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抢险和救护工作。在抢救和抢险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
3、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二)事故报告程序
1、一般损失事故(未发生人员重伤)的报告: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需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当班领导,同时通知单位负责人,并于48小时内书面报告股份公司安全办。
2、较大以上损失事故(不包含人员重伤)的报告: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办,并于12小时内书面报告股份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3、较大以上损失事故(人员重伤及死亡)的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调查程序
1、发生事故班组(或部门)和事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事故班组(或部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和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事故的调查。事故被调查部门和相关人员有义务将整个事故发生过程上报安全办。并协助安全办工作人员对事故的调查。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班组(或部门)应尽可能的保护事故现场,事故现场物证的清理必须经安全办或上级事故调查组同意后进行。
3、发生一般损失事故,由各单位安全负责人组织本单位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措施的落实,并以书面形式报安全办。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报告进行审核确定。
4、发生较大损失以上事故,由安全办组织事故班组(或部门)、生产设备、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班组(或部门)要将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安全办。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5、发生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安全办和事故班组(或部门)积极配合,并根据调查组提出的意见落实防范措施。
6、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程序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事故调查,应充分利用摄影、录像等先进手段,对有关事故调查分析的各种材料、记录和报告等,应及时建档,妥善保管。
8、事故调查处理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9、被调查部门、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事故责任划分
1、安全管理实行公司总经理负责制与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总经理分配的工作,因分管副总经理未办理或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的,由分管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副总经理向总经理反映、正确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2、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由总经理负责,主管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主管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主管领导负责。
3、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4、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5、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较大损失以上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的依据,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分清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发生事故后“四不放过”的原则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理。
2、公司的决策机构及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致使本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设备、设施不按时维护检修,事故隐患不及时消除,作业环境不安全不采取措施,强令职工冒险作业,以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有的措施,以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谎报或有意拖延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7、对事故责任者的具体处罚,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七条
附则:
(一)其他公司职工(包括代培实习人员)参加本公司工作发生事故:由本公司负责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并通知原单位。
(二)对于各类事故责任的处理:较大损失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者处分由集团公司决定,一般损失事故处理由各分厂/分子公司人事行政科会同车间决定。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按本制度处理:
1、在生产中为了防止事故或发生其它意外,而采取必要措施者。
2、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水灾、风灾等)以及外来因素(电源停电等)所造成的生产上的损失。
3、由工会等单位有组织的开展各种文体活动,练兵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由工会等部门组织处理。
4、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部门负责分析,统计上报。
5、医疗事故、食堂集体食物中毒,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分折,统计上报。
6、交通事故,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分析,统计上报。
7、不是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如家里煤气中毒,食物中毒,下河洗澡淹溺、驾驶交通工具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家中触电、或偷割电线触者均由个人负责。
8、在生产岗位上因打架斗殴、玩闹等与生产、工作无关而发生的一切伤害,其后果由个人负责。
9、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