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_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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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二)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必须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告;
(三)接受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转移双方必须签订危险废物转移合同;
(五)运输危险废物单位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昆明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一式四份);
(三)废物产生单位的“三同时”环保验收批文或验收组意见(复印件一份);
(四)签订的危险废物转移合同;
(五)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运输单位持有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转移计划报告: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数量清单、包装、标识情况、危险废物转移环境安全应急预案、预定转移时间及路线(原件1份,加盖公章); 审批部门:嵩明县环境保护局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是否已进入中心:否
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许可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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