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日报告制度_每日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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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公司形式;变更业务范围;变更5%以上的股权;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变更法人;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交易所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一)每一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每一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交有关经营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的季度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期货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述人员未在期货公司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但有正当理由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期货公司任用或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
构报告。
期货公司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期货从业人员收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每年1月2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
期货公司被期货交易所接纳为会员、暂停或者终止会员资格的,应当在收到期货交易所的通知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与非结算会员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的,应当在签订、变更或者终止结算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双方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进入风险预警期,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