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制度_重大决策评估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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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促进决策的执行,提高重大事项决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单位,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效果做出综合评定并提出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承办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和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工作。其他科室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作为后评估对象: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意见集中、反映强烈的;

(二)决策执行效果不明显、存在问题较多的;

(三)重大政策、法律制度调整的;

(四)市委、市政府要求评估的;

(五)局负责同志或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第六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执行结果与制定目的是否相吻合;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执行中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执行中被执行对象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执行情况与全市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执行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对策和建议等。第七条 决策后评估的准备工作包括:

(一)确定后评估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后评估机构、人员;

(三)制定后评估方案,包括目的、标准、方法和经费。

(四)后评估方案报局分管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

承办单位会同局办公室应当成立后评估小组。后评估小组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除承办单位、局办公室外,可从其他单位抽调人员或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根据需要,承办单位会同局办公室可以委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九条 决策后评估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督查督办、问卷调查、个体访谈、统计分析等方式进行,具体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特点,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评估时间、任务安排。

第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小组或第三方完成评估后,应当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决策制定与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对决策效益的分析,对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局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审阅。按照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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