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区保密制度.3_保护区保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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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郊区地方税务局 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七、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八、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九、不擅自复制国家秘密;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长治市郊区地方税务局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胶片(照片)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盘(含U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二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打印中的校样、废页及多余的文稿、软盘、光盘等应及时销毁。

第三条 秘密载体的开封、传递、处理,必须由机要员或专人负责。秘密载体向外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第四条 秘密载体的收发和内部传递(传阅),必须先由机要员进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并与非秘密载体分开登记。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必须做出文字记载。第五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必须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机要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阅读和使用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第六条 复制秘密载体,属于绝密级秘密载体和制发机关规定不准复制的,严禁复制。因工作确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批准;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借工作之便将秘密载体私自带出;不准携带机密或秘密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涉密载体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外借的,必须经过保密委主任签字通过,并在保密办备案。绝密级载体,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外借。

第九条 秘密载体的保存,必须在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必须将秘密载体存放在铁皮密码柜中。绝密级秘密载体由保密委指派专人统一管理。

第十条 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一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并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郊区地方税务局 涉秘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因工作需要,合法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都属于涉密人员。

第二条 制作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及产品(以下简称密件、密品)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必须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严禁将密件、密品委托给未经批准的企业和个体户制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必须按照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保密期限、密级标志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作出标识;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和残次品,如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或半成品、底片、废品等,凡需保存的,必须按正密件、密品同样的保密措施予以管理,不需要保存的,按密件、密品销毁规定及时销毁。

第三条 收发、传递密件、密品时,必须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签收时必须清点、核对;分发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分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传递、运输密件、密品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机要员负责。

第四条 使用密件、密品时,要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密件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传阅密件应有登记手续,不得由阅件人直接横传他人,不得擅自留存传阅的密件。传达密件内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

第五条 复制、摘抄、汇编密件时,必须经制发机关批准。非机要部门不得复印密码电报。复印密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制密件或者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汇编国家秘密文件,需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第六条 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使密件、密品处于有效的安全保障之下。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期间,不得办理无关事宜,不得进入商店、娱乐等不利于保密管理的公共场所。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携带密件、密品,确需携带的,须经本单位的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严禁擅自携带密件、密品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采取周密的能保证安全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 保存密件、密品时,必须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及设备。应当归档的密件,要按照档案法规定及时立卷归档或移交档案部门保存。严禁个人私自保存密件、密品。

第八条 销毁密件、密品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严禁私自销毁密件、密品;销毁时应当确保密件、密品的内容无法还原。销毁大宗密件、密品必须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第九条 对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书时,不得引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发布新闻或接受记者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无法回避时,应向新闻出版单位申明不得将涉密内容编入新闻稿内。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写入自己的著作中。严禁私自向境外的新闻出版单位投寄未经保密审查的稿件。

第十条 涉密人员在社会交往中,不得在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引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离职时,仍应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且在销密期内,不准私自应聘到境外驻华机构、外国企业任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不得擅自出境。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自己发生泄密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不得隐瞒。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时,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长治市郊区地方税务局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提高保密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保密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是集中制作、存储、保管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载体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我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有档案室、文印室、机房。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保管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负责所在工作场所和保密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维护所经管的国家秘密载体的正常使用和流转秩序,防止和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履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忠于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社会关系清楚,配偶必须为中国公民;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四、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办公场所,应安装出入控制系统或电子监控系统,并配备专供存放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的保险柜。

五、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必须符合保密安全标准和要求,不符合保密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不得存储、处理和保管国家秘密。使用连接国际互联网、政务网、党政信息网等非涉密网络的非涉密计算机,应严格控制,严格管理,严禁处理、存储涉密信息。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使用者的保密责任,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发生案件或事故,应立即向区局保密领导组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在24小时内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案情重大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并协助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七、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但未造成泄密的,应责令其改正;违反保密规定、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按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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