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五项制度 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_预防犯罪五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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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五项制度 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发布时间:2012-08-15 17:16:39
近年来,随着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青少年的重新犯罪率也随之上升。青少年的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外界影响,因此,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改造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他们更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刺激和影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为此,我院专门就“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通过出台“五项制度”,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一是我院于2010年在德阳地区率先引入“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审判社会调查员制度”。会同共青团绵竹市委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审判社会调查员制度规定》,由团市委推荐、我院聘请10名镇(乡)团委书记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审判社会调查员,由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学习表现、社会交往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在开庭时公开宣读,调查员制度使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及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更科学、合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审判机关公正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
二是采用“圆桌审判”方式,强化庭审教育制度。针对未成年人年龄小、阅历尚浅、心智不成熟,置身于审判法庭时,容易产生恐慌、顾虑、沉默不语等情况,为此我院采用“圆桌审判”的审判方式,这种方式拉近了审判员与未成年被告人的距离,更好地将教育与感化融于庭审中。在庭审辨论结束后由庭审法官、公诉人、监护人等相关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思想、法制、亲情教育,帮助分析罪因,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把法庭作“课堂”,使未成年被告人切实受到法制教育,促使其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并且我院对犯罪未成年被告人一般适用缓刑。
三是判后心理辅导制度。判后心理辅导制度由我院与共青团绵竹市委员会共同制定,由团市委推荐并与我院共同聘请6名具有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的老师担当“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员”,对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结束后进行心理和情绪的疏导,心理辅导员以一对一的形式,通过已收集到的未成年人的资料,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评估,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帮助未成年被告人缓解紧张、焦虑、害怕、抵触等不良心理,运用心理干预、矫治的科学手段,实施心理辅导,矫治其不良行为,帮助失足未成年人融入到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之中,更加有效地回归社会。
四是未成年犯罪人员回访制度。回访制度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判处缓刑的犯罪未成年人经常性教育监督机制。由我院刑事审判庭、团支部牵头,邀请团市委、关工委、妇联等组织的人员参加,通过对未成年犯罪人员家庭、学校、社区的走访和座谈,构筑从家庭、学校到社会的三位一体帮教网络,教育未成年的犯罪人员调试社会适应性心理,培养挫折耐力,在思想上、心理上做好“角色”意识的转变,促进未成年犯罪人员积极改造,以健全的心理回归社会并迅速适应社会生活。
五是引入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制度。“封存制度”是将未成年人犯罪污点“隐形化”,它规定凡是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员采取档案封存,不得向任何人和机构透露,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和其他依法应予查询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查询、借阅、摘抄和复制。这一制度的出台,为受到刑事审判的未成年人的升学、就业等正常社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使其更好的融入社会。
通过上述五项措施的落实,体现了我院深入贯彻落实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我院探索研究“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