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医疗保健工作保密制度_妇幼保健院保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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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医疗保健工作保密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护理、健康体检时,若需暴露医疗保健对象的身体隐密部位,应事先征得本人或监护人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对检查病情结果或咨询内容予以保密。

二、医务人员应尊重医疗保健对象的尊严、文化、宗教背景等,不准向外或私下谈论医疗保健对象的病情(检测结果)、生理缺陷、身世、生活和住址,或与患病有关的特殊生活经历。

三、对医疗保健对象的健康体检资料、病历、检测报告等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定期检查,确保资料安全。医疗保健对象的资料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向外借阅和复印。

四、各科室在清理和处理废病历或健康体检等相关资料时,必须有2人在场,监督集中焚烧处理;严禁出售,防止资料泄密。

五、严格保密工作纪律,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保密法规或保密工作纪律的,造成资料遗失或泄密事故的,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新干县卫生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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