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事件控制制度_事故未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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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分公司未遂事件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分析研究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遂事件是指可能导致健康损害、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声誉损害,低于分公司事故等级的事件。
第三条未遂事件报告以鼓励为主,有利于员工发现、报告和处理未遂事件,共享经验教训。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各部室、各站区、各车站、各工队和各施工承包商(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未遂事件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未遂事件按照事件主要致因分为人的不安全、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引发的未遂事件三类。
第六条未遂事件按照潜在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未遂事件和高危未遂事件两级。一般未遂事件是指后果可能导致分公司级事故的事件;高危未遂事件是指潜在后果可能导致公司级事故的事件。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员工应及时准确报告未遂事件,并配合事件分析。
第八条各单位负责对未遂事件进行分析、分级,建立台帐,制定预防措施。
第九条分公司安全监察室负责未遂事件的汇总、统计,建立未遂事件信息库,并对下属单位未遂事件的管理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十条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本专业管理范围内的高危未遂事件进行分析,监督落实防范措施。
第四章报告、分析、预防和验证
第十一条未遂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后,视严重程度由单位负责人或班组负责人在当天组织未遂事件分析,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当班负责人应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基层单位(含辖区内施工承包商)对一般未遂事件进行管理,并根据未遂事件的潜在严重性和分析难度决定是否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高危未遂事件应逐级报告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一般未遂事件由基层单位组织分析,高危未遂事件由分公司组织分析,必要时上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分析。
第十四条施工承包商发生的未遂事件由承包商组织分析,负责未遂事件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必须时组织分析。
第十五条事件分析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能、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六条事件分析应找出未遂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潜在后果,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事件分析结束后,各单位将事件分析信息上报分公司安监室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公司安监室和业务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将事件处理结果反馈给未遂事件发生单位(部门和人员),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由单位或班组负责人组织修改已存在的书面安全工作程序,经业务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分公司安监室备案。
第十九条具有共性的未遂事件,应将事件分析报告报上一级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各单位及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应跟踪验证未遂事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统计分析与经验共享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每月对未遂事件进行统计分析,提出管理改进建议,在安全例会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分公司安监室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未遂事件统计分析结果、典型未遂事件案例定期发布,分享经验。
第六章考 评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根据未遂事件的上报情况对未遂事件报告人予以奖励。发现隐匿情况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在季度考核中酌情扣分。
第二十四条分公司安监室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未遂事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附 则 各单位可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细则。本细则由分公司安全监察室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