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定位系统人员超时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_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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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定位系统人员超时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为保证人员定位系统在生产中的安全保障作用,规范人员定位卡的使用,特制定人员定位系统人员超时管理制度
一、根据我公司井人员井下作业时间情况,统一制定井下停留时间上限为16个小时,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系统井下停留时间上限。
凡是私自更改者罚款1000元。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井下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6个小时。如确实需要延长井下停留时间必须向调度室提出书面申请。无故在井下停留时间超过16小时者罚款500元。
三、下井人员依据井口显示屏或识别卡电池缺电告警灯闪烁及时更换电池。凡因电池无电造成人员超时上井者每次罚款50元。
四、井下人员在作业过程或行走中要尽量避免对识别卡的剧烈碰撞。凡因碰撞而造成识别卡电池接触不良而导致人员超时上井者罚款50元/次。
五、人为造成识别卡丢失或报废(如进水、外壳严重损坏)须及时到监控中心补办或更换。因办理不及时而导致人员超时者罚款500元。
六、个人不得私自更换或拆卸电池。由此造成人员超时的罚款1000元。
七、监控中心值班人员须24小时监控人员定位系统。如发现人员超时情况,需第一时间向超时人员或所在单位联系,证实超人员超时的原因。如非属以上情况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采取抢救措施。监控人员监控汇报不到位者罚款200元/次,因此造成人员伤亡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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