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公司信息披露制度_担保投资信息披露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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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盛和投资担保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本公司股东及其他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公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以下人员和机构应根据本制度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本公司监事

四、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会规原则

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三、主动、及时披露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原则

五、持续披露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包括:网站、报纸、电话、电子邮箱等。

第六条、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应当确保其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本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本公司定期报告分为年报、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六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九条、本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条、本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项: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经营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二、股东大会及部分董事会决议。

三、股东或股权发生变更。

四、本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发生变动。

六、与本公司有重大业务交易的企业出现市场动荡。

七、依照有关适用法律和其他规章,或监督管理机构、章程有关要

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应履下列程序

一、信息提供者起草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办公室对似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查。

四、董事长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发

五、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时送

往有关监管部门。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本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本公司总经理是信息披露第一负责人,综合办公室负责向监管部门、董事、股东报告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综合办公室具体开展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本公司披露的及进、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备、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监事的责任

一、监督本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监事对信息披露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时应及时督促本公司

董事会进行改正。

二、监事负责监督本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

关职责的行为。

三、监事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本公司经营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同时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性、准备性、及时性

和完整性。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

表股东、临管机构作出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

任。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告负责人,负责准备和递

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信息披露任务

二、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

三、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宣,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纪律与职责

第十九条、本公司对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发生以下作为,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

一、编造虚假信息的。

二、信息报告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

保管制度,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实物存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宣,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临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建盛和投资担保公司

201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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