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制度_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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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理》、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建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医、药、护和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度规定和人员职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保证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

1.“印鉴卡”的管理

药学部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区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库。

2.专用保险柜和基数卡的管理

药库及各调剂部门贮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保险柜,专人(双人)负责。药库与各调剂部门,各调剂部门与临床用药科室实行基数管理,基数卡注明所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各部门领用时,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字。人员变更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3.采购与验收

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根据药品用量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药品采购员应向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采购药品。药品到达后,由采购员和仓库验收员共同检查验收药品至最小包装,并核验购药票据凭证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验收入库采用专用验收记录本登记,双人签字。验收合格后,由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及时入库实物,每次购药后及出库后药库特殊药品管理人员须检查印鉴卡、购货发票、入库单、帐卡、药品、处方、领药单等均无误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4.储存和保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全部贮存于专用库(柜)内,库(柜)钥匙由指定人员保管。贮药库(保险柜)双锁、双人负责。

5.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钥匙备案管理

存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保险柜实行双锁双人负责制,历任管理人员情况须在药学部备案。

6.药品的领发

各调剂部门指定专人凭处方、专册登记表、领药本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基数卡”限定的数量。发药人和领药人需认真核对发药名称、数量、产品批号、有效期后,签字办理领药手续。领药人员必须亲自运送药品并将药品存入专用保险柜,完成入帐等相关手续。中途不得停留或办理其他事宜。

7.调剂部门的药品使用管理

调剂部门应指定符合资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做到“日清日结”,药品调剂应指定发药窗口,调配人员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审核、发药。调剂部门贮存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基数)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每天下班(或交班)前,管理人员应核对药品和相关记录。

8.临床科室的药品管理

临床科室需要留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经院麻醉药品领导小组批准,与调剂部门建立基数卡,由双方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人审核签字,临床需求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基数卡。

9.管理人员交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调整时须在组长监督下进行交接清点并记录,交接完成后报药学部备案。

10.药品过期、损坏申报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和质量情况,保证质量合格。过期药品须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识;药品验收时发现缺少、破损的药品应当时解决;发现质量问题按照药品报损处理程序处理。

11.药品、费贴(安瓶)销毁管理

破损和过期的药品,统计汇总后,填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报损申请表》,报经药学部主任审核,经院院长审批后报卫生局批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销毁,并填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销毁记录单》。

回收的费贴、空安瓶由专人负责计数,报经药剂科主任批准,由保卫部门监督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

12.药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

药品使用中一旦发现骗取、冒领者,或发生药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立即报告药学部主任和医院保卫处,并向社区卫生局、公安局、药监局报告。

13.值班巡查

节假日值班人员应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存储设施进行巡查,以保证药品储存、保管处于安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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