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密制度_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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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光反光材料厂安全保密制度
深 圳 大 学 反 光 材 料 厂
安 全 保 密 制 度
深大反光厂2009(05)号
1、目的:
为保障本厂商业秘密事项的安全,维护工厂利益和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职责:
本厂安全保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并设置安全保密专员具体负责。
3、管理对象:
3.1 本厂商业秘密事项:包括技术信息、营业信息、管理信息等;
3.2 本厂重点部门、重点部位;
3.3 涉密员工。
4、具体管理范围:
4.1 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水平、技术潜力、替代技术和预测、专利动向、非专利技
术成果、设计、程序、技术资料、图纸稿件、样品、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检验方法、质量技术、机器设备等。
4.2 营业信息:包括原材料信息、供应商信息、产品信息、客户信息、产销策略、销售渠道、招投标标底或标书内容等;以及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等;本厂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等。
4.3 管理信息:本厂发展方向、方针,重大管理举措,内部重大改革及人员变动的方案等。
4.4 属于第三方,但本厂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
4.5 重点部门、重点部位:
a. 重点部门:生产部、质检部、经营部、新产品研发部;
b. 重点部位:激光室、压花组、涂布组、镀膜组、配料房、财务室、仓库;
4.6 涉密员工:全厂员工。
5、保密管理规定:
5.1 商业秘密事项管理:在秘密事项形成文件前由实际经办人进行管理;形成文件
后,由办公室和经办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5.2 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管理:
5.2.1 经确定的重点部门一般不对外开放,因特殊接待需要须由部门主管报请厂
长同意,由该部门主管全程陪同;本厂内部其他员工因工作需要进入重点
部门,应遵守保密纪律,完成工作及时离开。
5.2.2 经本厂确定的重点部位,原则上除该部门的工作人员外,一律不允许随意
进入。必要时应在重点部位位置标示“非请勿入”。其他员工确因事进入时,应经该部位负责人同意,并由工作人员全程随同,完成工作及时离开,并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
5.2.3 需要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设备、设施委托外人进行维护维修时,维修
部门应提前告知,以便该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将需保密的物件撤离现场,并在外人进入维护维修时,该部位的人员应当随同,不得离开。
5.3 涉密员工管理:
5.3.1 全厂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时,需阅读、学习本厂安全保密制度并签名,在制度更新后需再阅读、学习并签名,以便相互监督,共同保障本厂商业秘
密的安全和利益。
5.3.2 全厂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除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主管领导外,要严格
做好秘密的保守和保护工作,并接受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5.3.3 各部门主管应不定期对本部门各岗位工作进行保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导、指正,落实整改措施。
5.3.4 对新安排到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员工,办公室除进行常规的进厂安全保
密教育外,应根据相应的特点,会同该部门主管进行岗位保密教育。
5.3.5 员工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调换、变更时,应移交保密工作,办公室并进行
离岗保密监督。
6、员工保密纪律:
6.1 对工厂的秘密事项,全体员工都应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下班不
说上班的事,在厂外不说厂内的事;并在知悉秘密事项的情况下都负有保密义务。
6.2 凡涉及工厂保密事项的内容,不论其为何种载体形式,均属保密范围,任何员
工直接或间接、口头或书面、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擅自对外提供涉及工厂秘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6.3 未经厂长批准,员工不得利用电脑技术对外存取、处理、复制、摘抄、修改和
传递秘密事项。
6.4 员工不得私自使用、保存、运输和销毁属于本厂的秘密设备或者研制的产品。
6.5 员工个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将获悉的本厂秘密事项内容擅自
泄露给非本厂、非本部门、非本部位人员;并不得利用本厂商业秘密谋求个人利益。
6.6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本厂的秘密事项时,必须事先经厂长批准同意。
6.7 未经允许,员工不得主动接触涉密事项,凡不属允许知悉涉密事项的员工,不
得以任何方式刺探、获取秘密事项内容,否则视为窃密。因特殊原因需要其接触秘密事项的,应做到恪守秘密。
6.8 非该重点部门员工,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重点部门;非该重点部位员工,未经允
许不得进入重点部位。
6.9 员工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工厂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样品等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本厂所有,无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职,均须无条件归还本厂。
6.10 如发现工厂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工厂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6.11 员工在离职后,未经本厂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本厂的秘密。
6.12 员工违反保密规定而受到惩罚时,其直接主管应负连带责任。
7、奖惩处理:
7.1 对在履行保密职责、保护工厂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中有显著成绩的人员,本厂
将予以鼓励和奖励。
7.2 对违反本安全保密制度的员工,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不太严重的,本厂将按《人
事管理制度》予以惩罚;或要求员工向本厂支付赔偿金额5万元人民币。
7.3 如有员工因违反本制度造成工厂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的,本厂予以
无经济补偿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责任人赔偿本厂经济损失的90%。
7.4 员工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本厂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本厂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7.5 员工如有《民法通则》第111条、第118条规定行为之一,损害、侵害本厂权
益的,本厂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7.6 员工如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侵犯本厂商业秘密的,本厂有
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其民事责任。
8、本制度自2009年2月26日起实行,此前本厂有关安全保密制度与此不同者以此为
准。
9、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厂办公室所有,厂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深圳大学反光材料厂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