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密制度_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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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光反光材料厂安全保密制度

深 圳 大 学 反 光 材 料 厂

安 全 保 密 制 度

深大反光厂2009(05)号

1、目的:

为保障本厂商业秘密事项的安全,维护工厂利益和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职责:

本厂安全保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并设置安全保密专员具体负责。

3、管理对象:

3.1 本厂商业秘密事项:包括技术信息、营业信息、管理信息等;

3.2 本厂重点部门、重点部位;

3.3 涉密员工。

4、具体管理范围:

4.1 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水平、技术潜力、替代技术和预测、专利动向、非专利技

术成果、设计、程序、技术资料、图纸稿件、样品、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检验方法、质量技术、机器设备等。

4.2 营业信息:包括原材料信息、供应商信息、产品信息、客户信息、产销策略、销售渠道、招投标标底或标书内容等;以及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等;本厂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等。

4.3 管理信息:本厂发展方向、方针,重大管理举措,内部重大改革及人员变动的方案等。

4.4 属于第三方,但本厂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

4.5 重点部门、重点部位:

a. 重点部门:生产部、质检部、经营部、新产品研发部;

b. 重点部位:激光室、压花组、涂布组、镀膜组、配料房、财务室、仓库;

4.6 涉密员工:全厂员工。

5、保密管理规定:

5.1 商业秘密事项管理:在秘密事项形成文件前由实际经办人进行管理;形成文件

后,由办公室和经办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5.2 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管理:

5.2.1 经确定的重点部门一般不对外开放,因特殊接待需要须由部门主管报请厂

长同意,由该部门主管全程陪同;本厂内部其他员工因工作需要进入重点

部门,应遵守保密纪律,完成工作及时离开。

5.2.2 经本厂确定的重点部位,原则上除该部门的工作人员外,一律不允许随意

进入。必要时应在重点部位位置标示“非请勿入”。其他员工确因事进入时,应经该部位负责人同意,并由工作人员全程随同,完成工作及时离开,并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

5.2.3 需要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设备、设施委托外人进行维护维修时,维修

部门应提前告知,以便该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将需保密的物件撤离现场,并在外人进入维护维修时,该部位的人员应当随同,不得离开。

5.3 涉密员工管理:

5.3.1 全厂员工在签署劳动合同时,需阅读、学习本厂安全保密制度并签名,在制度更新后需再阅读、学习并签名,以便相互监督,共同保障本厂商业秘

密的安全和利益。

5.3.2 全厂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除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主管领导外,要严格

做好秘密的保守和保护工作,并接受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5.3.3 各部门主管应不定期对本部门各岗位工作进行保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导、指正,落实整改措施。

5.3.4 对新安排到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员工,办公室除进行常规的进厂安全保

密教育外,应根据相应的特点,会同该部门主管进行岗位保密教育。

5.3.5 员工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调换、变更时,应移交保密工作,办公室并进行

离岗保密监督。

6、员工保密纪律:

6.1 对工厂的秘密事项,全体员工都应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下班不

说上班的事,在厂外不说厂内的事;并在知悉秘密事项的情况下都负有保密义务。

6.2 凡涉及工厂保密事项的内容,不论其为何种载体形式,均属保密范围,任何员

工直接或间接、口头或书面、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擅自对外提供涉及工厂秘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6.3 未经厂长批准,员工不得利用电脑技术对外存取、处理、复制、摘抄、修改和

传递秘密事项。

6.4 员工不得私自使用、保存、运输和销毁属于本厂的秘密设备或者研制的产品。

6.5 员工个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将获悉的本厂秘密事项内容擅自

泄露给非本厂、非本部门、非本部位人员;并不得利用本厂商业秘密谋求个人利益。

6.6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本厂的秘密事项时,必须事先经厂长批准同意。

6.7 未经允许,员工不得主动接触涉密事项,凡不属允许知悉涉密事项的员工,不

得以任何方式刺探、获取秘密事项内容,否则视为窃密。因特殊原因需要其接触秘密事项的,应做到恪守秘密。

6.8 非该重点部门员工,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重点部门;非该重点部位员工,未经允

许不得进入重点部位。

6.9 员工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工厂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样品等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本厂所有,无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职,均须无条件归还本厂。

6.10 如发现工厂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工厂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6.11 员工在离职后,未经本厂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本厂的秘密。

6.12 员工违反保密规定而受到惩罚时,其直接主管应负连带责任。

7、奖惩处理:

7.1 对在履行保密职责、保护工厂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中有显著成绩的人员,本厂

将予以鼓励和奖励。

7.2 对违反本安全保密制度的员工,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不太严重的,本厂将按《人

事管理制度》予以惩罚;或要求员工向本厂支付赔偿金额5万元人民币。

7.3 如有员工因违反本制度造成工厂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的,本厂予以

无经济补偿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责任人赔偿本厂经济损失的90%。

7.4 员工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本厂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本厂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7.5 员工如有《民法通则》第111条、第118条规定行为之一,损害、侵害本厂权

益的,本厂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7.6 员工如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侵犯本厂商业秘密的,本厂有

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其民事责任。

8、本制度自2009年2月26日起实行,此前本厂有关安全保密制度与此不同者以此为

准。

9、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厂办公室所有,厂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深圳大学反光材料厂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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