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_压力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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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的安全管理内容、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绥芬河龙江商联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2、引用标准

国务院373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质检锅[2003]207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办法 劳动部1996年第276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部1991年第8号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11号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151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年第46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动部1996年第140号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国质检2001年第2号令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三同时”管理制度

3、定义

3.1 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3.2 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3.3 气瓶

是指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3.4 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职责

4.1 安监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运输、修理和报废等过程中的安全监察。

4.2 设备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安装和委外修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生产设备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检验、内部修理和报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3 物资管理部负责液化气瓶及所购买其它气瓶的采购、保存及发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负责监督外部供货单位的气瓶在储存、检验、充装及发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4.4 使用单位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使用中的安全管理。

5、管理内容

锅炉、压力容器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条例、规程、规定、规则。

5.1 采购

5.1.1 设备部购置锅炉、压力容器(容积在1立米以上或者易燃、毒性、腐蚀性介质)前应进行方案评审论证。方案评审论证必须有安监部参加并提出意见。

5.1.2 设备部购置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是经省级以上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设备相应等级的厂家设计、设备的定型产品。

5.2 安装与验收

5.2.1 由设备部组织,有安监部、公司工会等参加的评审组对安装方案进行评审,安装方案通过后,方可组织安装。

5.2.2 设备部负责审查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单位的资质。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必须有省级及以上安全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

5.2.3 在安装过程中,设备部及相关部门、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对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安监部对安装质量进行监察。设备部在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耐性气密性试验以及锅炉安装的初步验收时,必须通知安监部参加。

5.2.4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设备部组织安监部、公司工会进行验收,并报请市锅炉检验所和市技术监督局锅炉科参加。

5.2.5 验收合格后,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国质检锅[2003]2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使用。

5.3 使用

5.3.1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5.3.2 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日常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锅炉、压力容器的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市安全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后,方可上岗操作。

5.3.3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熟知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知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5.3.4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计等各种安全附件及连锁装置必须完好、灵敏、可靠、定期校验。锅炉安全阀应每月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锅炉低水位联锁和超压联锁保护应每月进行一次信号模拟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5.3.5 锅炉在使用中必须对水质进行化验,严格执行锅炉水处理的有关规定并执行Q/QCG 02100—038的规定。

5.3.6 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Q/QCG 02100—024的规定。

5.3.7 气瓶在采购、充装、储存、发放、运输、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年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5.3.8 气瓶不得超期使用;气瓶瓶帽和防震圈必须带齐全并应有防倒、防晒、防振动措施;氧气、乙炔、丙烷、液化气等燃气和助燃气体气瓶使用中必须保证与火源的距离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的距离要保证5米以上。

5.3.9 压力管道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部1996年第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规定。

5.3.10 使用单位发现锅炉、压力容器有危及安全的情况,必须立即向生产设备部和安监部报告,生产设备部立即组织处理。

5.3.11 使用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停用和备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采取防腐保养措施。

5.3.12 热水炉(茶炉)和热水箱、罐必须敞口使用。热水箱、罐如果加盖板,盖板不得压紧,以免形成密闭。

5.4 检验

5.4.1 生产设备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人员,必须经市安全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检验证后方可上岗,检验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5.4.2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Q/QCG 02100—024的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按程序进行检验。

5.4.3 使用单位必须掌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期限。对到检验期不能停台的锅炉、压力容器,应向生产设备部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半年进行检验。

5.5 大修

5.5.1 锅炉必须按公司规定6年进行一次大修,如有特殊情况,大修期可以提前是。5.5.2 不经批准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改造。

5.6 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设备部应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对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和评审,并进行动态评价与更新。

5.7 事故处理

5.7.1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应按国质检2001年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5.7.2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采取最迅速的方式向公司安监部、生产设备部及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报告。公司应立即向市技术监督局(锅炉科)报告。

5.8 报废

5.8.1 使用单位发现锅炉、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生产设备部检验站报告,经检验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5.8.2 生产设备部应及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5.8.3 锅炉、压力容器报废处理,由生产设备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单位配合,报废处理过程中必须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监督下进行处理,生产设备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报废凭证的保存。

6、检查与考核

6.1 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进行检查和考核。6.2 安监部、生产设备部对锅炉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整改并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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