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_管理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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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档案管理,逐步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归档范围

(一)国家、省、市下发的各类文件。

(二)中心领导参加各类会议带回的主要文件材料;中心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工作总结等;照片、音像资料。

(三)中心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

(四)中心人员档案、名册、奖惩及调动等资料。

(五)中心的业务资料、统计报表。

(六)中心的考勤、考核记录。

(七)其它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二、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卷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二)凡归档的文件资料一律采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对已破损、字迹褪色及使用圆珠笔书写的重要文件,要及时修复或复制后归档。

(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按照文件形成规律和保持文件之间历史联系分类、立卷,使案卷能正确反映本部门活动的基本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

(四)归档卷宗封面的各个项目均应填写清楚,卷宗要按一定的次序系统排列,并按有关规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三、档案的保管和使用

(一)中心档案库房和橱柜要有防盗、防火、防密、防潮等措施,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二)库房内的档案必须按档案门类从上到下、从左到右分类排列,并编制存放索引,便于查找。

(三)秘书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对破损或变更的档案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四)为保护库房内整洁、美观,不准堆放与档案、资料无关的杂物,并定期对库房进行清理。

(五)中心人员借阅、复印中心档案室资料,须经秘书处批准;外单位人员查阅(不外借)、复印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秘书处同意。

(六)使用者必须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拆卷、撕页、污损或在文件上勾划、涂改;查阅时不许吸烟、喝水;借阅的档案应切实保管好,不许转借,不得遗失,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档案的移交

各处室收集、整理、制作的材料,凡应由中心统一保存的,根据需要每半年或一年向中心档案室移交,移交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

五、档案的销毁

(一)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判定档案的存毁。

(二)准备销毁的档案由秘书处编制销毁清册,经中心主任批准,报档案局备案后销毁,不得自行销毁。

(三)销毁档案须在监销人员监视下集中到指定地点监销,并由销毁人、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六、档案管理体制

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中心档案工作具体负责。

秘书处安排一名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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