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县建设局党组议事决策制度_科学议事和决策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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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和县建设局党组议事决策制度

1、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决策。

2、议事决策事项包括:研究决定本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本部门(单位)有关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审定以党组(党委)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上报的重要文件等;本部门(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本部门(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需要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3、议事决策程序及要求:确定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由党组(党委)成员提出,报请书记或书记委托的成员确定。会前准备。会议议题及会议日期确定后,必须由有关部门准备详细的会议材料,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一般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应到会人员。会议讨论:会议由党组(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由书记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会议决定。在党组(党委)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形成纪要。党组(党委)会后应及时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成员签发,按年度编号。

4、凡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党组成员为3人的,须全部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成员必须到会。

5、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党外干部的,一般应邀请党外干部列席党组(党委)会议。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也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6、对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有保密要求的以外,应及时在本单位干部职工中公开。对决策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党组(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7、党组(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组(党委)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承办单位应指定专门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落实。

8、党组(党委)不按规定决策重大事项的,其党组(党委)成员和群众有权向上级党委或有关部门报告。上级党委或有关部门经调查核实,确属违规的,应责令其立即纠正,并视违规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分别进行谈话诫勉或通报批评;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损失特别巨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和县建设局 201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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